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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价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

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价
 
到目前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1)制度分析
 
中国属于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科目组成。其中,从资本公积到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账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本次会计处理的免费增股自然不作为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发行计划必须明确区分利润红股和公积金股本,并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人才表示为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基金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利润。我国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没有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条企业会计准则×号码-所有者权益(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应当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作为股利发行的股票没有发行价格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应当根据公司的连续利润和财产增值来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应当减少。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股利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借记“利润分配-普通股股利转为股本”,贷记“股本”。实际发行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该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但从其账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来看,无疑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2)实际处理
 
 
虽然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各种股票交付和定价方法。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市发展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难以确定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发行股票股利一般按股票面值折扣。由于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因此很容易确定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额外发行的股票数量)。这使得股票股利的金额与折扣股票的总面值一致,因此不涉及折扣股票中的溢价。从税收角度看,这种处理有利于公司减少股东税,因为如果按市场价格结转,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因此股东应承担的税收也相当重。
此外,实践还灵活处理了股票股利处理时间和报告披露情况。对于现金股利,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计划后,必须进行会计处理;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存在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或上年。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计划时不需要会计处理,只需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计划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会计处理,无相关项目调整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区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相同的处理方法,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作为负债处理,必须夸大公司负债权益比例,可能导致部分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增加资本时,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因此,在发行股票时进行会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不仅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合理可行。与美国相比,中国实践行业对股票交付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目前,由于中国没有美国这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传递信号仍然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此会计政策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处理的作用。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逐一分析了会计政策的成因、动机、经济效益和选择依据。现总结如下: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在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理解上存在差异;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通过制定标准扩大影响力的动机;
·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从会计角度保证公司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