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战略定位_财务海南
欢迎访问财务海南!
0898-65859863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新政解读 >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战略定位

发布日期:2022-02-05 浏览次数:

一,引言
目前,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改革,提出加快建设适应农业、农村、农民多层次、广泛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络覆盖率低、金融供应不足、竞争不足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重大改革。2008年10月,中央政府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对农村金融改革提出了方向性要求,指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放宽农村金融准政策,加快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在这里,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促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非常明确。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及时制定实施措施,鼓励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发放,建立独立的评估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以农村为主的各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区域中小型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小额金融服务。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并明确解释农村金融改革。
农村金融市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过程已经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垄断或准垄断地位将面临严重挑战,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在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中生存和发展,如何正确定位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结合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应面对历史,尊重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未真正合作,多次试图恢复合作体系,不再坚持合作发展路径,采取股份化、市场改革方向,实施金融可持续原则,逐步发展为农村市场管理先进,服务优秀的现代金融企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战略定位。
由于许多历史原因和改革思多历史原因和改革思路,农村信用社没有真正实施合作制度,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与国有银行基本相似,农村信用社贷款给谁,贷款多少,抵押担保程序由信用社管理层和行政部门决定,事实上,农民从不认为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互助合作金融机构,作为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一些附属机构,农村信用社不承认信用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它是一个官方的金融机构,信用社员工也不承认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准官员状态的尴尬境地。
在我国金融改革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四大国有银行中撤离了农村金融市场。在长期禁止私人银行的情况下,国家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正规金融机构,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农业支持业务。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定位始终徘徊在商业化和政策之间,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始终处于软信贷约束状态。因此,没有人真正对信贷资产的质量和经营效果负责,也没有人能明确划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导致道德风险高。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以来一直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我们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坚持股份制的方向,围绕管理体系、产权制度、法人治理三个关键环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分阶段分批成产权明确、经营特色明确的现代金融企业。
本文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和实际发展现状,农村信用社不能也没有必要继续坚持合作制度。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应该是农村金融领域最大的社区金融机构以服务农村各经济实体为目标,努力成为农村市场网络覆盖最全面、以零售金融业务为特色,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同时,对于国家政策扶贫农村金融业务,我们可以利用农村信用社的网络优势,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主渠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