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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金融改革创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发布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

一、通过金融改革创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一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组织分别由地方金融办公室、工商、公安等不同部门管理。由于缺乏监管,其经营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督,超出经营范围,变相吸收更为常见,有的甚至异化为“合法”的地下银行。为此,在建立国家一致性监管规则和领导协调机构的前提下,授权地方政府整合资源,增加人员,建立单一部门统一监督,形成责任权统一、问责主体明确的格局。二是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在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可以依靠自身优势和客户资源提供各种中介服务,也可以衍生出新的业务。在这些业务中,金融机构只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扮演类似的中介角色,不承担潜在的信用风险。但由于金融机构可以帮助融资者提前评估、筛选和降低风险,客观上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此外,要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和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的财务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促进合作模式的创新,使民间资金在安全性和盈利能力之间找到更多的平衡。
 
第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正规金融市场的资本价格不能完全反映供求关系,是民间融资活跃的重要原因。通过逐步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上升,甚至最终完全放开存款利率,金融机构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提供更丰富、收益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吸引稳定的资本拆迁者回到正规的金融市场。同时,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迫使金融机构改变客户和业务同质化的现状,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积极提高小微客户服务的覆盖面,缓解这一群体主要依靠民间市场融资的局面。民间融资参与度的下降将降低融资利率水平,避免收入水平上升时容易产生的“旁氏骗局”,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秩序。
 
2、创造有利于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条件和环境
 
一是严厉打击以民间融资为名的违法活动。只有及时调查处理非法集资、高利润贷款等行为,才能对潜在的民间融资参与者形成正确的期望和指导,避免更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演变为非法活动。
 
二是充分发挥信用调查制度的作用。可以探索一定数量的私人融资必须由金融机构见证,记录在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中,努力实现金融、司法、税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跨行业共享,为金融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决策参考。
 
第三,有效加强公共金融风险教育。建立面向公众的长期金融风险教育机制,清理和规范一些促进非法融资活动的媒体广告,避免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