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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融资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发布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

所谓互联网融资,是指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融资方式。与传统金融相比,它具有成本优势,节省了大量的设备和劳动力成本,但也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流程简单、灵活、方便,深受公众喜爱,是一种全新、全面、有效的投融资模式。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以余额宝、微信微支付、腾讯基金超市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相继推出。截至2013年底,国内P2P网贷平台约800家,比2012年的200家增长近4倍,成交额是2012年总成交额的5倍。此外,众筹融资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14年底,仅股权众筹就达到34682万元。然而,互联网融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给社会经济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过度逐利、缺乏信用、提现困难等。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4年11月,因提现困难关闭的网贷平台近80家,涉及金额10亿元。面对这种新兴的金融商业模式,如何监管互联网融资已成为业界和监管机构关注和关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融资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融资的规范
 
目前,国家在宏观政策上鼓励和支持新的金融形式,如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新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立法相对滞后。监管机构面临着行业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矛盾,为了避免严格的监管和干预阻碍行业创新和发展,监管机构没有制定专门、严格的监管法律规范,但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范要求。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
 
目前,国家正在全面讨论和制定互联网融资管理措施。2015年4月20日,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被写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此外,央行还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放贷人条例(草案)》、银监会《P2P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众筹监管细则等。这些意见、规定或规则将对网络融资机构的性质、资本要求、技术条件、业务范围和人员配备提出严格要求。
 
(2)我国现有的互联网融资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2013年8月,国务院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跨市场金融创新监管。通过对市场发展现状和前景的分析,讨论了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但联席会议并没有改变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也没有改变中国传统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它没有执行力,只是一种临时、不定期、协调的会议制度。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特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没有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导致监管机构不明确。例如,P2P在线贷款平台的“资本池”和信贷业务可能涉及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其“债权证券化”无疑是中国证监会的管辖范围。2015年1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内部机构改革,成立了新的银行包容性金融工作部门,明确了该部门在网上贷款、融资担保等监管协调方面的总职责。互联网融资将意味着在大数据金融和网络P2P信贷方面有更明确的监管机构。
 
(3)互联网融资自律监督机制
 
随着互联网对金融业的逐步渗透,P2P产业正在等待大规模发展的机会,2013年第四季度的“破产浪潮”使P2P在线贷款融资受到公众的质疑。在此背景下,P2P协会和组织自发地成立。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在众筹自律监督方面,2014年成立了“中国股权众筹联盟”。2015年,中国第一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深圳众筹协会成立。虽然这些协会的自律公约、信息披露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业的发展,为当前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其自律公约远不如政府监督有效,自律组织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也不够。因此,建立国家自律组织,完善自律监督机制,规范互联网融资产业的发展。
 
(四)缺乏互联网融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通过不断运用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逐步建立了传统金融业的风险监测机制、预警机制和相应的风险处理机制。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的监管模式,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互联网融资运营依托互联网平台,几乎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由于网上交易方便,互联网融资交易非常活跃和频繁,但互联网交易活动几乎是虚拟的,交易活动是看不见的。因此,仅仅采用传统的检查方法或手段很难达到监管的有效性。目前,广泛使用的事后监管方法就像“弥补”,不适用于互联网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