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融资监管的发展分析
发布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
中国互联网融资监管的发展分析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推进互联网融资法治监管
互联网融资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现阶段,中国需要加强对互联网融资行业的立法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积极调查互联网融资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规避措施,通过整合现有风险管理办法,及时制定互联网融资行业法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法律规定应当明确融资平台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设立互联网融资机构、基本业务规则、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立法的形式进行风险防范。同时,完善互联网融资基本法规的配套法律法规。比如在众筹融资基本法规建设方面,目前刑法中只有关于众筹融资“非法集资问题”的规定,需要增加刑法中对众筹融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这样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
(2)明确互联网融资监管主体和职权,建立正常的监管机制
由于互联网融资业务模式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按照分行监管的思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应负责互联网融资中的支付业务,中国证监会应负责发行证券的监管。因此,互联网融资监管机构较多,尤其是跨市场交易活动,谁作为监管机构还不清楚。在这种监管体系的安排下,监管效率必然较低。例如,一些众筹融资平台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区域,一些跨境商业平台和跨类型混合产品明显脱离监管。因此,明确互联网融资平台的监管主体,以合规有效的监管工作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按照“功能监管”的理念,一些与传统金融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互联网融资业务可以逐步纳入现有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在互联网融资中,其股权融资模式可以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另一方面,根据互联网融资业务模式的不同类型,将其纳入不同的监管部门,每个监管部门只负责监管其传统监管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例如,中国证监会只监督众筹股权融资中的证券发行,而股权融资中的其他交易行为由其他监管机构监管。监管主体明确后,还必须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推动监管方向转向依法监管,加强现场检查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全力以赴,在实施分类分项监管下,提高互联网融资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形成人民监管的合力。
(3)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目前,互联网融资业务的发展趋势多样化,市场参与者越来越熟悉这种新兴的业务发展模式和运营模式,对其运营的风险特征有深刻的了解。因此,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作为互联网融资监管的有力补充,将在整个行业的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促进行政监管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要加快互联网产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将各种互联网融资业务模式纳入自律监管框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些地方自律组织,但数量相对较少,信誉和独立性不足。这些自律组织在监督和标准化中的作用也有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比如互联网众筹融资有很多种类型,比如股权众筹,、公益众筹和商品众筹可以为这些不同类型建立独立的自律组织。发展成熟后,可以建立全国性、独立的自律组织。另一方面,在现有自律规范的基础上,组织互联网融资行业参与者共同制定国家行业自律准则或自律公约,监督和规范融资平台运营商的行为。
(四)建立互联网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互联网融资监管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融资方式。随着互联网虚拟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互联网融资风险的损失和影响大于传统融资,普通监管技术和手段难以有效监管。因此,为了避免更大范围的损失,央行等监管机构需要建立互联网监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首先,根据互联网融资模式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关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动态监测融资参与者,实时预警。例如,针对融资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制定净资产、净资本等监管指标,实现动态监管。当这些指标不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时,将发出警告,并限期调整,以保持正常运行。其次,监管部门应设立专门部门对互联网融资活动进行监管,形成健全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一方面,在融资和融资者经营过程出现问题之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数据对融资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还需要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立即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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