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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缺乏严格限制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资助经济落后地区或具有积极外部效应的具体项目,理论上有利于实现区域与行业之间的资本平衡。但目前的专项资金基本覆盖所有经济建设项目,补贴目标基本覆盖所有行业,项目边界和行业边界划分不严格,由于地方政府财权和权力不明确,国防、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部分支出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导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不合理。
 
(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不合规,管理不到位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缺乏相应的依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费用分配标准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法,分配方法没有相应的因素,转移金额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大多由行政谈判、粗略估算等形式大致确定项目金额,准确性差。导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主观性强、随机性大、透明度低,甚至导致权力寻租、资金使用效率低、浪费现象,难以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用、正确使用、高效利用。此外,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交叉重叠的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费用纳入专项项目,如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应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范围,但也包括专项转移支付,根本原因是不合理、不合规。
 
(3)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不完善,监管不全面
 
1.管理不完善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0多个,资金规模大,需要配置专业部门和人员管理,专业部门是实施制度的基本保障,但我国没有设立专门部门科学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导致专项转移支付过程不规范,转移支付资金效率低,使用不合理。
 
2.监管力度不强
 
我国目前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缺乏严格的控制。当中央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时,一些地方政府肆意挪用、拦截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或者将部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收受贿赂。
 
二、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专项转移支付问题的原因
 
(1)政府职能处于转型期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职能改革的核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普遍的澄清。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应该干涉市场的职能,或者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已经交给市场来完成。越位和缺位共存,影响了转移支付效果的有效发挥。目前,中央政府强调简政放权,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时,行政审批色彩偏重,不符合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同时,我国目前的政府机构设置交叉重复,职责分散,中央政府无法集中资金分配使用,也影响了转移支付的运行。
 
(2)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机构
 
为了实现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必须严格管理我国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内容、程序等方面。德国、日本等转移支付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已经建立了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门机构。然而,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尚未实现标准化管理。我国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基金管理机构,这也极大地限制了公共服务平等化目标的实现。财政转移支付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要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的作用,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规范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关于转移支付的专门法律法规。仅依靠有关部门颁布的一些规章甚至临时方法来处理问题,这些规章制度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主观性强、随机性强、标准化薄弱,使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标准法规。同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决定是否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对象、金额、方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根据预算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做出主观判断,但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容易造成资金损失和低效使用,但在相应的监督处罚规定后,专项转移支付金额也缺乏相应的审计监督。
 
(四)预算编制周期短,缺乏长期考虑政策
 
目前,预算编制以一年为周期,导致中长期重点支付项目资金碎片化,严重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增加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流程。一些长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不得不分为规模小、周期短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数量,增加了资金配置和管理的难度,审批流程的增加会导致腐败的滋生,这与中央政府强调的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不符。
 
三、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专项转移支付措施
 
(1)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比例
 
由于特殊的转移支付特点,地方政府需要支持一定数量的资金。我国应严格控制重点财政转移支付规模。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约占转移支付总额的1/3。因此,现有的转移支付项目应进行分类整合,一些不必要的项目应逐步取消,一些新项目应加强审查。
 
(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这里不仅包括使用方向的标准,还包括使用范围的标准。对于一些具有外部溢出效应的项目,中央政府需要进行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应承担的不再增加专项资金投资。同时,中央政府还应严格控制和管理专项转移支付使用的总体方向和金额。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没有自主权,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具体的项目,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资金,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审计部门和公众应发挥各自的监督作用,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能够有效实现专项资金。
 
(三)加快相关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建设
 
财政转移支付是地方和市政府之间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宪法、财政法、预算法、税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然而,中国还没有一个全面和完整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因此,在完善重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时,必须进行相关的法律建设。这包括基本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建设和配套法的完善,包括税法和预算法。
 
(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
 
过去,预算的编制是按年度考虑的。然而,财政收入包括收入机制和支出政策,都是中长期的政策工具。一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是根据长期目标制定的,短期内无法显示项目的效果和收入。由于预算编制的限制,将长期专项项目切割成相对较小的项目,不利于项目效果的评价。因此,实施中长期规划、滚动预算和滚动规划可以使政策长期考虑,论证更科学,减少碎片化和随机性,也有利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