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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随着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深化,中央政府继续稳步增长,为国民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同时,分税制改革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于地方财政的不断上移和权力的不断下放,地方政府的管辖权越来越大,但在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地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为了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地方政府不得不借外债,这加剧了财政困难。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借贷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如果债务负担过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国经济的全面发展,成为中央财政的“负担”。因此,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地方政府财政危机是现阶段不容忽视的问题。
 
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原因
 
1.财政制度不完善,财权和事权严重不对称
 
税收制度改革后,除中央和省政府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财政制度差异很大,各行其是,极不规范。由于权力和财政权力的不对称性,财政权力不断上升,权力不断下放,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承担了中央和省政府应提供的许多外部公共物品的成本,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2.法律制度仍不完善,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有预算法和担保法两部法律。
 
首先,就预算法而言,其缺陷主要包括:第一,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债务的生存空间不在预算之内,这使得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不列出赤字的规定毫无意义。第二,由于预算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缺陷,预算调整非常随意,脱离了全国人大的监督;第三,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没有明确禁止其他形式的债务。地方政府只能通过灵活的手段或非法经营来负债,缺乏合法的直接融资渠道。
 
第二,《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任担保人,但在实践中不能对政府部门和债权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导致大量的担保和伪装担保。
 
3.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相对混乱,既没有统一的债务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债务偿还责任和权利关系,甚至债务的借贷、使用和偿还相互脱节,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失控。
 
4.政企不分
 
中国的地方政府一直与国有企业和银行有联系。大多数地方政府特别喜欢当地企业的发展,甚至向金融机构或债权人提供贷款担保。因此,一些企业放松了对经营状况的警惕。当他们破产时,他们会不由自主地认为应该由地方财政来承担。一些政府强行干预市场经济管理,利用政策抑制市场培育,扭曲市场价格,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可以说,地方企业的发展不仅没有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