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发布日期:2022-01-29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票人在看到票据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具有汇兑、交换、结算、支付、融资等功能,采用票据支付和结算,方便、灵活、安全、经济。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货币支付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已成为银行结算的主要途径。
1、取得票据权利和权利。
票据权是持票人凭票据要求支付票据债务人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支付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在支付请求权不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为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具体取得方式包括出票取得、转让取得、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出票人将依法制作的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称为出票取得,属于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票据的受让人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合法方式从票据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包括通过背书、无记名票据交付等转让方式。
二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时效性。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要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包括要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付款人一经承兑,成为票据的主要债务人,必须承担无条件的绝对支付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规定如下:
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要求付款有以下规定:自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定期付款、定期付款、定期付款、定期付款,自到期之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失去追索前手的权利;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得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终止。本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票的,失去出票人以外的背书人、担保人等前手的追索权。支票自发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不得支付,但持票人不得失去对出票人的票据权。
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或者其他法律原因,预计不能实现付款请求权的,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并在取得相关证明后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前手或者出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三、票据权利的限制和缺陷。
在某些情况下,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应根据诚信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牵连。也就是说,限制票据权利。
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即票据双方认可的相应代价。无对价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善意取得的,仍享有票据权,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权利缺陷。前手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缺陷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的,持有人的权利也受到影响或者丧失。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免费取得票据的,不受支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不得优于其前手。因欺诈、盗窃、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当票据伪造或变更时,票据的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称为票据缺陷。
票据伪造,即无权人伪造或者虚构他人名称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字的,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至终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即使持有人善意获得,也不能行使被伪造人的票据权利。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上没有以其名义签字。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有效性。债权人依法提示承兑、支付或者行使追索权时,真实签名人不能以伪造票据为由进行辩护。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支付时,只要票据签名和记录事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通常审查,即使伪造的签名仍然有效。
四、票据辩护。
在票据关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利。票据辩护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辩护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理由与票据持有人对抗,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票据辩护分为物质辩护和人类辩护。
对象的辩护,又称绝对辩护或客观辩护,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原因的辩护。该辩护不受持票人变更的影响,可以向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人的辩护,又称相对辩护,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辩护。《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辩护,不履行约定义务。
简而言之,票据是一种独立的证券。除了有价证券的一般特点外,还有其独特的特点。准确把握法律,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减少票据纠纷,充分发挥票据功能,提高流通效率,促进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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