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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准则及税法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5-04-01 浏览次数: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即“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售后回租振兴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求,又满足了资金的需求,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新资产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
 
一、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准则及税法有关规定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将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出租的行为。承租人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时,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资产所有权和全部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为了便于清楚掌握具体的会计处理,各阶段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业务处理清单如下:
 
二、会计法规和税法比较注意事项
 
(一)会计法规和税法处理中的相似点
 
(1)承租人(即出卖人)出售资产时,会计准则和税法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付属于融资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财务费用。
 
(2)出租人按应收融资租赁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的差额,即未实现融资收入金额为“营改增”的售后租赁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法规和税法处理中的差异点
 
(1)会计法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现值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作为折旧计提的依据。
 
(2)税法规定,回租后对融资性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时,承租人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三)执行会计法规和税法时的注意事项
 
(1)确认售后回租业务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承租人是否以融资为目的;②出租人是否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2)承租人出售资产时是否可以开具发票,需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税法规定,融资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以票控税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但不纳税的,需要与国家税务局沟通后才能办理。
 
(3)出租人提供融资售后回租服务,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向外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发行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人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承租人只有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4)出租人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条件时,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2015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实际税负3%以上的优惠政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在进行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时,不需要纳税就可以获得资金,融资利息可以抵消。融资与租赁资产折旧相抵后,融资成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降低了成本,实现了税收优惠。规范经营,认真核实,客观会计处理,既保持了国家税收的稳定,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