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均富”概念的背景
发布日期:2024-11-19 浏览次数:
“财政均富”概念的背景
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金融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再分配制度变革的路径依赖并没有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就。
(1)我们不能再允许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初始分配存在严重失衡。一是经济总量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区域和城乡居民收入差异。二是资本所有者收入异常高,劳动者收入持续下降,个人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第三,电信、石油、金融等垄断行业收入较高,直接扩大了全社会居民收入差距。可以说,收入的初始分配相当不平等,金融和税收杠杆的监管作用远未得到有效发挥。
(2)不能忽视区域间财政收支差距的逐步扩大。随着我国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保障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区域差异也在逐年扩大。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根据统计分析,根据总人口计算,1994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2005年扩大到2.54:1.40:1;上海最高人均财政收入为7972元,是西藏自治区最低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1994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到2005年,1.91扩大到1.91:0.87:1;上海人均可支配财力9106元,是湖南省最低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1994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例为1.64:1.13:到2005年,1.56扩大到1.56:0.85:1;上海人均财政支出最高为9259元,是安徽省最低的7.94倍。
(3)必须质疑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造成的地方财政困难。现行的“保存、增量调整”税收制度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善的过程,中央政府具有行政博弈优势,突出高度集中和宏观调控目标,导致经济持续增长和财政困难,其根本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财政制度变化的路径依赖。首先,对既得“股票”的照顾巩固了起点上的不公平。现行制度仍保留“承包制度”定额解决、定额补贴和结算补贴,使原制度确定人均财务水平基本没有打破,不能说“双轨制度”制度“承包基础”平等留下了不公平的“后遗症”,增加了实现公平转移支付过程的压力。二是“增量”返还制度的刚性削弱了平衡区域差异的作用。现行体制“1:0.3税收返还系数的设计意味着“两税”增长速度越快,地方“两税”增量返还金额越少,中央政府集中的财政资源越多,中央政府平衡区域的财政资源就越方便。但目前,地方政府在增量分配中所得比例的下降已经演变为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的模式。1994年地方所得“两税”增量为27%,到2005年已变为10%,年均下降1-1.4个百分点。按照这个速度,10年后0.3系数将趋于0,中央财政将集中所有“两税”增量,对地方政府形成“两税”定额返还。三是宪政财政制度缺乏变化,使地方财政供给能力严重失衡。自1994年以来,中央取消了地方固定收入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农业四税”,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转为共享税,肢解地方税收制度建设,形成“财权转移”模式;同时,煤田、地质、有色地质勘察等部门和资源枯竭企业,部分高校增加地方财政公共支出负担,形成“权力转移”状态。可以说,财政体制的变化也体现在不同利益相关者在改革中选择集中利益互动的多元化游戏行为或战略选择行为上。财政体制变革的起点不公平,过程不公平,必然导致地方财政困难的结果不公平。
我们认为,在此背景下,按照“财富”的指导理念,坚持“公平优先、效率”的原则,逐步扭转区域间财政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形成合理有序的财政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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