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乡镇财政体制的主要弊端
发布日期:2024-11-16 浏览次数:
近日,财政界和学术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就乡镇一级财政是否有必要发表了意见。事实上,当前乡镇财政体制的弊端和财政困难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很容易演变成影响政局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幅员辽阔,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五级财政体制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于乡镇突出的财政问题,只能从问题产生的原因入手,寻求管理体制调整和创新的思路。本文拟结合黄冈市部分乡镇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现状和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现行乡镇财政体制的主要弊端
与国家和省级财政体制改革步伐一致,黄冈市乡镇一级财政机构成立于1983年。经过财税分配和撤区建乡(镇)后,乡镇财政于1987年开始打破统一收支格局,形成雏形。十多年来,乡镇财政体制经历了风风雨雨,一般有三个重要变化:1998-1990年,随着乡镇政权的完善,乡镇财政实行了“核定收支、比例分享”的分灶餐饮管理制度;1991-1993年,完善分灶餐饮制度,实行“核定收支基数、收支承包、增加上交或定额补贴、短期收支、超收自理”的管理制度;1994年以后,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各地开始实行“分税、核定收支、增收分享、短期收支自补”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包干制和分税制并存的“双轨制”。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各县市根据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实质上仍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的基础上,实行定额上交、增加上交、定额补贴和超收分成。如麻城市对经济基础好、中、差的乡镇实行递增上交、定额上交、定额补贴、超收全留政策;罗田、黄梅、习水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全额上解收支、同比例分配支出、整体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政策,必须三年不变;红安县依靠烟草财政的支持,对所有乡镇的差异实行定额补贴。在收支基数的确定上,各县市采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武穴市1999年以来的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基数为1997年决算收入的25%、1998年决算收入的50%和1999年预算收入的25%计算;支出基数以1998年底财政和编委会共同批准的供应人员编制为基础。英山县2000年乡镇收入基数为1997年1999年收入任务平均数3000年%、1997年1999年收入实绩平均数30%与1997年1999年收入基数平均值相同%、2000年预算任务200年%等四项总数平均递减33%之后,按收入规模分类,按比例增长作为当年的收入基数。
二是划分税收类型,确定乡镇收入范围。英山县明确,乡镇财政包干收入的范围包括:乡镇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工商税(不含中央、省级收入)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正税部分)、农业特产税。在乡镇,国有企业所得税、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村教育费附加、国有资产非转让收入不进入乡镇收入基数和参与份额,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武穴市明确规定,乡镇收入范围包括:乡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许可证使用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乡镇和中央政府的共享收入是增值税的25%;乡镇与省、市共享收入,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耕地占用税的55%,印花税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的90%;50%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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