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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思路已初步明确

发布日期:2022-02-16 浏览次数:

加强对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的成败取决于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和行为是关键。根据代理理论的观点,现代企业是以合同形式形成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的集合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股东的普及使股东放弃了经营权,并以委托的形式将资产委托给高级管理人员。两者之间形成了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企业规模的大规模和业务的多样化和复杂性使得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不再次管理部分业务和职能部门,并在管理层之间形成了第二层和第三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来说,在各种企业中,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是最常见的,即业主与高级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较小,只是一般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反,高层管理者与中下层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具企业特色。不同的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管理模式、企业类型和规模都会影响管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执行《会计法》负有法律责任。在制定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时,还应明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自上而下共同实施内部控制要求,促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思路已初步明确。一是将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支持制度,纳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范畴,由财政部制定发布;二是内部控制制度分批实施,即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制定最迫切的内部控制制度,成熟发布,在此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满足不同单位的管理需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整顿会计秩序,保护业主权益,落实《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我国内部控制体系,不仅要借鉴国外内部控制的先进成果,还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基础出发。在制定内部控制体系时,要充分体现其针对性、适应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既要考虑当前经济管理中最薄弱或最严重的环节,又要考虑当前的内部管理状况。既要体现内部控制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又要考虑经济发展对管理的要求,体现内部控制体系的前瞻性,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体系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