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意义
发布日期:2025-04-13 浏览次数:次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意义
金融租赁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可以有效完善物权法的相关规则和机制,也可以有效完善意取得机制,对于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取得和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担保物权与租赁物权发生冲突时,可通过融资租赁物登记和物权公示确定优先顺位。就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物登记的实际情况而言,并不乐观。正如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中心副主任王陆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在实施国内动产登记制度的过程中,至少存在两个棘手的问题:一是租赁、保理登记等问题。当市场需求旺盛时,登记服务已经实践多年,但配套法律法规仍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或漏洞;第二个问题是,动产所有权登记一直处于高度分散和自由化的态度。目前,我国约有20个部门负责不同类型动产的登记。对于这种分散的注册形式,一方面会给股东的信息查询带来很大的不便,另一方面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交易风险和投资成本。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不符。早在2009年,作为支持金融租赁发展的有效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中心金融租赁登记宣传系统在线运行,为金融租赁交易信提供登记查询服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授权,信用调查中心建立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为应收账款有效应用于现代融资担保质押登记服务创造了基础和条件。
金融租赁登记及其物权宣传效力的法律确定可以有效地解决金融租赁业务中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能够有效地解决金融租赁物权利状况的宣传问题,在规避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是为准确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提供有效的参考标准和判断依据。金融租赁登记及其物权宣传存在客观、普遍适用于金融租赁交易的标准。正如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平所说,金融租赁登记的物权可以有效地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金融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信用调查中心负责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建议对有效解决我国金融租赁登记问题非常有启发性。基于此,信用调查中心不断加强相关部委与金融租赁行业协会的有效合作,全面推进登记宣传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机制的引入。同时,他还认为,多年来金融租赁登记及其物权宣传系统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制约金融租赁行业和业务发展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租赁登记及其物权宣传制度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形势建立的,没有真正的法律依据,必然成为我国金融租赁登记和物权宣传制度开发应用的重要枷锁和瓶颈。特别是当融资租赁登记出现登记形式时,如工商抵押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处理,需要仔细考虑。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内出台了善意取得制度和相关规定,出租人在先的租赁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和保障。因此,在金融租赁行业及其业务实践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和完善金融租赁登记制度,这是客观要求,也有一定的紧迫性。就目前国内金融租赁行业而言,其普遍意见和建议是选择登记方便、查询方便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有效解决金融租赁登记和物权宣传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可行性,在节约成本方面,效果非常显著。在此过程中,法律应尽可能明确金融租赁登记机关,从根本上有效解决金融租赁登记问题,护送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