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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金融租赁物权登记现状及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25-04-13 浏览次数:

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所谓融资租赁,其实主要是基于资产的现代融资交易模式。在租赁实践中,相应的出租人拥有物权和债权,但同时放弃了物权和与租赁物应用价值相关的所有功能和属性,这与法律名义的所有权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善意取得机制,未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构依法登记备案的,出租人难以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的善意受让人和抵押人。实践中,供应商虽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承认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出卖人不能主张出租人的租赁权益,承租人不能因为出租人在销售合同中的责任而拒绝支付租金。基于此,只有有效保护物权公示的法律形式效力,加强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备案,才能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内金融租赁物权登记现状及问题分析
 
根据动产性质特点,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分别实行登记制度,主要包括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民航权利登记机关、船舶登记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还包括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证等相关部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设立了许多动产登记机关和部门,目的是使登记机关更熟悉登记标准的相关内容和属性,便于更好的行政管理。但在实践中,情况并非如此。分别登记有很大的缺点,特别是登记规则的不统一,使当事人难以准确查询相关信息,也存在重复登记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管理难度,增加了登记制度的运行成本,非常不利于宣传登记效果的提高。
 
缺乏登记制度,难以有效保障出租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来说,其发展过程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持和保障,也需要法律制度全面保护租赁关系,不仅要有效保护承租人权益,还要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承租人法律保护过程中,国内合同法特别提出了金融租赁章节,规定租赁权为债权,以不破坏租赁等法律制度的形式出售,赋予租赁物准物权效力,有效加强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目前的主要问题是金融租赁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动产出租人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给出租人金融租赁交易带来更大的风险,严重制约了当前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传统民法的规定,物权是世界权利,主要是基于交易过程的安全考虑。在物权生产和设立过程中,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进行宣传,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即物权宣传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的规定明确以物权公示为基本原则,规定了房地产、动产物权的登记、占有或者交付,其中房地产必须严格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动产,通常采用交付、占有等宣传方式。对于租赁关系,最大的特点是租赁所有人和占有人相互分离,在动产租赁条件下,由于法律不要求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占有即所有。基于此,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只有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承租人才会产生动产的错觉,第三人不再可以根据占有情况判断谁是真正的物权所有人。在此过程中,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出售或质押给善意的第三人,并善意的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担保权,使得出租人的物权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租赁企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会承担很大的风险,这也是国内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枷锁。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一物二融”现象已成为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担忧。在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中,虽然出租人以对价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缺乏物权的法律保障。
 
案件回顾:2007 年 1 月 22 日,巩义医院与浙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现名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和金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华融老协议”,约定巩义医院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华融,价格为1000万元,华融公司将标的设备租给巩义医院使用,形成金融租赁法律关系。2009 年6 月 23 日,“华融老协议”期满,巩义医院完成了最后一期租金支付义务;2009年,年6月 25 日,巩义、华融就标的物签订了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华融新协议”,其中华融公司出资700万元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巩义医院应确保标的物无其他权益。在此过程中,2008年 2007年7月3日,巩义医院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悠闲的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其中远东公司以600万元的对价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目前,关于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存在严重纠纷。法院审判意见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在具体履行实践中,华融在巩义支付“华融老协议”最后一笔租金后,双方根据同一标的物的转让价(700万元)进行了调整,同时也相应调整了租金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改为60个月,即2009年 7月20日一直持续到2014年6月20日日,期间(2009 6月25日)签署的“华融新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华融新协议来说,从租赁物和具体履行期限的角度来看,可以看作是华融老协议最初的悠闲延续。巩义医院与远东公司签订的“远东协议”构成了巩义医院违约,侵犯了远东公司的合法权益,另行处理。因此,在“华融新协议”完成之前,标的物属于华融公司。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华融新协议”和“华融新协议”前后连续性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上,早在2004年,全球租赁交易总额就超过5791亿美元,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市场渗透率约为30%;特别是在美国,其金融租赁业对GDP的贡献非常大,远远超过30%;但同期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仅为1.5%左右,对我国GDP的贡献率很小,只有万分之三。截至2012年底,商务部外资部批准的外资金融租赁公司460余家,商务部流通产业发展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的内资金融租赁试点企业80家(截至目前共批准98家),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20家。2012年,融资租赁交易额达到8500亿元(调整后为5525亿元),融资租赁渗透率为5.82%(调整后为3.783%),融资租赁投资GDP占1.6367%(调整后为1.063855)。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崛起和发展空间非常大;金融租赁的快速发展对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金融租赁业的发展非常滞后,难以有效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实践中存在会计、税务、会计、监督等影响因素,但缺乏金融租赁登记制度,出租人合法权益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成为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枷锁和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