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发展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5-04-03 浏览次数:次
一、项目融资概述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发起人以股东的形式设立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项目融资整体由项目融资发起人、项目公司和资金组成。项目融资发起人抵押偿还债务时,项目债权人无权追索项目以外的其他财产收入。同时,在项目融资中,相关担保不能由金融机构进行。因此,项目融资具有成本高、无财务担保、参与者多的特点。
项目融资形成的贷款具有有限追索或无追索的特点。如果项目融资有效运作,其作用远远超过投资者自身的融资能力。在项目融资中,投资风险由各方共同承担。既要保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又要把握灵活的融资方式,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BOT融资模式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中最常用的一种。所谓的BOT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过程的具体体现,鼓励企业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目前,BOT融资模式主要由政府控制,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期限进行整个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并在整个运营管理期间设置债务偿还和相应的投资收益。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项目结束后,项目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免费转让给政府,最终由政府掌握所有权。其特点是投资金额高,投资回收期长,收益长期稳定。因此,BOT融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发展现状及对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现状
1.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有限
由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相关制度不完善,投资者为了保险,往往选择低市场风险、经济发达地区,使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缺乏必要的平衡,影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和谐发展。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法律环境有待改善
一方面,各级城市政府缺乏信用评估给投资者增加了项目投资的风险。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长,政府部门能否信守合同成为投资者投资的关键。因此,如果政府失信,投资者的信心将大大受挫,影响极其不利。另一方面,政府对投资者的付款期限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导致投资者面临政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时存在一定的资金链风险。与投资者相比,我国各级政府处于绝对强势地位,投资者无法有效限制城市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使投资者处于劣势地位。政府在项目实施后没有为项目投资者提供多种选择。比如在BOT项目融资中,项目完成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出路受到限制,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权。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对策
1.加强立法建设,规范依法投资行为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中,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完善的项目融资法,补充适当的标准化意见,使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可在平等水平上运行。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政府信用行为,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结构,合理安排和分担项目融资风险。
2.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一方面,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部门建立城市信用评价体系,成立专门的评价小组,定期评价政府信用,促进政府信用建设,提高城市综合能力。另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信用政府理念,要求政府部门严格维护政府信用形象,树立榜样,规范公众行为,树立榜样,努力与社会投资者平等合作,平等协商,避免政治代表法律。
3.加强市场化改革,促进项目融资发展
银行作为项目融资的重要资本链,必须得到银行体系的充分支持,以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因此,必须加强银行体系的市场化改革,要求银行大胆创新经营理念,建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银行贷款的长期或短期经营目标建立平衡协调机制。在银行体系内,及时更新具有现代信用意识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严格控制银行信用环节,尽可能控制银行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