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鼓励我国风险投资的措施

发布日期:2024-12-12 浏览次数:

鼓励我国风险投资的措施
 
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相比之下,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非常有限,力度不够,许多地方仍存在双重征税现象。此外,许多国家对风险基金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都有一套约束和激励措施,但这些措施在中国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目前,我国对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存在很大问题。同时,出售风险资本股份获得的资本收益是否可以减免税,损失是否可以抵消,也是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鼓励措施,使投资者愿意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资本市场,才能增加中国风险资本的来源,促进中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不仅对投资者,而且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
 
在我国税收法规中,对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有这样的规定: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业务,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内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费用、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不得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风险投资的受资公司主要是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受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但事实上,这是一种低效的优惠措施,因为只有30左右%前两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盈利,而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并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的好处。
 
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实行生产增值税,而发达国家实行消费增值税。对于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实施消费增值税的企业实际上享有提前抵扣税款的权利,相当于国家提供的无息贷款,大大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和风险,提高了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