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政府采购方式在各个领域的选择和应用

发布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政府采购方式在各个领域的选择和应用
 
(1)货物采购的特点和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式和类型的货物。
 
此类项目采购模式以集中采购为主,采购模式以公开招标为主。此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采购急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复印机(合同总额不足40万元),也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除采购中心组织批量采购外,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2)工程采购的特点和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由于产品的复杂性、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适合选择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即“综合评价法”,但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授予评标人的权力过于人为干扰中标结果,导致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因此,对于大多数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采用“评价最低投标价法”,逐步过渡到“最低评标价法”,符合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标活动。
 
(3)服务采购的特点和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项目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人采购的服务应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和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护、保险、租赁、交通维护、会议、培训、牧业管理等服务。
 
目前,服务采购主要集中在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政府机关的官方消费上,主要包括会议、会议接待和官方汽车安全服务。其他服务项目尚未涉及,采购范围仍然很窄。
 
由于服务采购项目属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范围广,采购对象具有多样性、区域性、抽象性、周期长等特点,采购内容非常复杂,政府采购的可选方式也多样化。除公开招标外,还有印刷、车辆维修、加油等定点招标采购。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服务采购项目,但形式和内容都不同。在实践中,会议、官方接待、设计咨询、信息服务等大多数政府服务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分散采购,这些采购项目也需要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