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改善国有资本财务监管的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24-11-23 浏览次数:

改善国有资本财务监管的对策建议
 
(1)建立投资者参与重大财务决策的科学机制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经营的主体,与基层国有企业有母子关系。国有控股公司不仅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损害自身利益,还要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一般来说,产权代表应当按照子公司股权比例出席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根据《公司法》建立的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财务水平,投资者(股东大会)的财务权限多为重大决策事项或一些总结性规定,大量日常财务权限基本分配给董事会和经理。董事会无疑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财务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必须按照相对责任和权利的原则,赋予董事会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权。受董事会委托,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就重大财务决策事项本身而言,经理有权提交项目建议和方案;对于日常非重大财务事项,经理有权直接做出决策和实施。财务经理受公司经理委托,对公司日常财务运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在日常财务运作中,财务经理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决策:选择和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建立与上述管理模式相对应的子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信用管理体系、现金管理体系、库存管理体系、成本与审计体系、利润形成与分配体系等。
 
(二)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新框架下,派出监事会的派出主体应当确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来说,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监事对其管辖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状况实施监督职能。由于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所选监事必须具有专业和丰富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这是确保财务监督效率的首要条件。美国和德国的监事主要是企业家,而意大利的监事则是注册的法定审计师。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我国派出监事会的专业性有待提高。
 
(三)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国有资本投资者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的基本手段,也是各项监管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水平和依据。财务会计信息的扭曲和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国有资本监管不力或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建立健全投资企业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企业财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并进行动态监测的基本工具。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年、季)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部门(如国家审计机关)报送符合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报告,以反映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情况。为保证报表的可信度,严格监督报表的输出程序,所有参与审计的专业人员应当签字备案,最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和参与审计报表的人员对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