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下国有资本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4-11-23 浏览次数:次
新制度下国有资本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管理一直是中国政府经济管理的重点。国家是国有企业最基本的投资者和财务监督主体。根据党的十六大会议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国有企业投资者制度。
根据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构建的国有投资者产权体系,完整的国有资本财务监督机制应逐步监督和到位。基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监管
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基层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融资、集资、融资活动时,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运资金外,还应报国有资本经营主体和其他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具体表现包括:1。采用吸收合并等融资方式,导致企业股本结构变化,经投资者国有资本经营主体同意;2。以资产抵押方式向外借款,国有独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报国有资本经营主体同意;3。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股本结构、企业注册资本增减、融资、法定重估资本公积金增减、弥补损失,提交股东大会批准;4。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度编制资本经营预算,如企业重大资本使用计划,报国有资本经营主体备案。
(二)资产监管
国有资本经营主体必须对下属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控制资金流动,对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1.国有控股或者独资基层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应当先报国有资本经营者批准;2.基层企业外商投资的各类财产,必须报国有资本经营者批准;3.基层企业一般不得提供经济担保。特殊情况下,必须报国有资本经营者批准;4.基层企业发生的其他相关资产分离、合并、租赁、拍卖、重组、债券发行、破产等产权变动,也必须经国有资本经营者监管部门批准。
(三)监督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受监管的基层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合理界定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收入,不得随意高估或隐瞒,在实际收入的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当期利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国有资本经营主体作为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监督管理企业收入和利润的真实性和税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下属控股或者独资基层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计划,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利润分配表及有关资料后审批;同时,重点监督是否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基金。
(四)财务报告的监督
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保证信息用户做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因此,要严格审查报表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从源头上阻碍会计信息造假的可能性。基层企业应当每月、每季度、每年向国有资本经营主体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财务报告,并编制财务报告说明,特别是期后事项、负债、损失等特殊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还应当报送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