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发布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次
在取得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内先进地区和国外发达地区仍存在很大差距,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上级的目标要求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采购理论的理解仍存在一定的偏差。目前,社会把节约资金作为政府采购的唯一功能,甚至认为只要政府采购就能节约财政资金。这是对政府采购表象化的误解。总的来说,政府采购比不实施政府采购节省更多的资金,这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实现的。具体到某个项目,政府采购所花费的资金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政府采购不能节约资金,必然会导致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偏见。
2.政府采购的规模仍然很小。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在GDP的10%以上,或财政支出的30%左右。2005年,我市政府采购规模为15.22亿元,仅占GDP的0.5%,财政支出的6.38%;其中,市政府采购规模为7.6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8.9%。
3.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并不强。首先,政府采购预算相对广泛,特别是一些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内容,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无法达到详细的目标。第二,预算批准仍相对滞后,有时在3月和4月召开,财务预算批准后发布到预算单位,真正实施采购计划只有7、8个月。第三,预算调整很随意,有些单位没有仔细考虑计划,采购项目的调整或增加经常发生。
4.政府采购的及时性不够强。由于政府集中采购必须遵循程序,有法定的时间规定,预算单位总是习惯于考虑采购,这种时间差异已成为预算单位反映的一个相对较大的问题。
5.政府采购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标专家,以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业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行政机构的分散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的范围。今年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自查自纠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分散采购行为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