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我国财税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24-11-02 浏览次数:

一、我国财税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的思维主要是理顺法律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使其处于同一指导思想之下,消除价值判断之间的矛盾。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完善的关键时期,其中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关的财政法制具有重要地位。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财政政策、规范我国财政行为的有效保障。我国金融体系与金融法的概念密切相关。如果我们对金融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就会有不同的方法来划分金融法的体系。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和国家财政分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财政关系主要包括财政管理制度、财政管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督管理。根据这一概念,我国的财政立法制度可分为财政管理制度法、预算法、财政收入法和财政支出法四个部分。
 
二、我国财政立法不足――从财政法制的角度来看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计划经济实现市场经济结束,我国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不断完善金融法制度建设,金融法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除了现有的成果外,国家还逐步开展了有计划、有规模的金融立法活动。我国金融法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现有金融法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金融法制、实现依法财务管理和依法财务管理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许多不足和一定距离。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金融法制,进而发展市场经济,应尽快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上述对金融法制度的分析,金融立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财政管理制度法
 
财政管理制度法是财政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财政管理制度法立法的不足主要存在于财政管理制度中――税收分割制度。虽然我国实行了税收分割制度,但税收分割制度的立法较少,这也是自税收分割制度实施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主要是权力分割不明确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税收分割制度进行法律规定。
 
(2)预算法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筹集、取得、使用和分配预算资金、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预算法对国家实现财政收支至关重要,可以保证政府财政行为的有序、规范、科学进行。财政预算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的法律规定,以及财政支出、收入和管理。
 
《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使得地方政府在财权上交、权力下放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隐形债务的规模越来越大,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方式无法维持太久。从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显示的情况来看,预算违纪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预算的权威性。探究原因与现行预算法存在的诸多缺陷密切相关。因此,预算法应该时不时地改变,与整个财政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相协调。
 
(三)财政收入法
 
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公债法、费用征收法、彩票法,以及一些独特的财产收入法。财政收入法中最重要、最特殊的无疑是税法。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规范数量多、覆盖面广,更体现在逐步发展相对独立的内部体系上。随着公共财政、依法治税、税制改革的发展,考虑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定规范税收基本问题的税法通则迫切提上国家立法议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许多学者提出了税法通则的概念,但相关立法尚未下降。除了税法通则的问题外,我国还存在税法法规制定主体错位,地方政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税收立法权。
 
除税收外,费用征收法也有其相应的缺点。费用是政府根据一定的利益关系或行政目的收取的代价的总称,包括费用、收入和特殊的公共课程。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太注重法律的高度,政府行使费用权的随意性相对较大,导致企业和个人的合理负担显著增加。虽然目前的“费用改税”工作重点是规范费用征收,但具体过程仍处于政府权力内部运行阶段,费用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权利救济进入法律调整范围。因此,我国的费用征收法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财政支出法
 
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上述法律的立法重点是各自的标准、程序、管理和监督。目前,除《财政采购法》外,其余部分明显缺乏深入的法律干预,使得财政权力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我国立法在这一法律层面仍处于空白状态。2003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将《财政转移支付法》纳入,但相关草案尚未公布。2007年,财政部表示,《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预计将于2008年启动,但该条例尚未公布。因此,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仍分散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预算法》中的规定非常模糊。有必要加强财政支出法,以防止权力滥用。
 
总结上述财政立法的缺陷,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财政立法相对滞后;三是加强财政立法的统一协调;四是立法质量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