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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中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措施

发布日期:2024-10-30 浏览次数:

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中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措施
 
虽然滥用、无效、欺骗、人为错误和腐败,不能依靠监控系统完全禁止和消除,但完整有效的监控系统可以避免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当使用不当和浪费公共资源减少有效控制时,可以减少公共利益的损害。
 
1.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之间的平衡。审计机构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面的独立性是政府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的基本要求。此外,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之间的平衡也非常重要。另一个平衡的体现是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然而,从审计过程中审查和核实预算的最终结果来看,对预防不良行为的控制箱关注不够。一旦发生不当行为,就太晚了。因此,在实践中,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扼杀摇篮中的不利因素,不仅要保证公共资金的安全,而且要有效利用。
 
制定预算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制定基于国库管理制度的有效公共资金收支制度,确保政府现金清算账户,是控制预算正确执行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账户的核心地位,不仅需要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有效管理手段之一。国库集中收支、政府收支、政府采购、财政制度改革,对相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有要求,具体内容是:两者必须相互制约,在相关机构和权力分配中必须形成相互制约,负责收支和账户管理机构,定期及时监督管理。
 
2.公众知道政府预算执行渠道的透明度。政府审计机关和立法机关作为民主国家,应当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共部门和公共资金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在大多数国家,除了限制国家安全事故的时间外,公民还可以充分了解政府预算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并通过公众监督公共财政。因此,审计人员应当通知公众政府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可以通过多媒体等渠道及时通知公众。公众和舆论带来的压力,无形中可以使被审计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纠正。不仅如此,还可以有效抑制一些试图违反法律法规的部门和个人。
 
目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收到审计长本人提交的最终审计结果,而其他部门的决议报告和具体内容仍未披露。由于政府预算执行和审计不够透明,阻碍了严厉惩罚不良行为的部门和政府官员,未及时处理,造成公共资金损失。因此,必须向公众公布政府预算和执行的审计报告,因为公众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政府预算计划和执行的信息。
 
3.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的连续性。目前,我国应更加重视预算,但忽视了决算。审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时,重视预算,对政府决算报告重视不够,导致预算执行监控不足。在控制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这是必不可少的。内部监控、外部审计和立法机关主要反映在预算执行过程控制中,监控完成了整个“预算执行环节”,原则上可分为三个方面:政府决算报告、审计机关监督和立法机关监督。政府预算监控的基础是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与审计机关和立法机关联动,达到检查预算单位和政府机关是否遵守立法机关在预算中建立的约束的目的。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司法制度惩罚滥用公共资金的违法人员和机构,不仅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警告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