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思路

发布日期:2024-10-29 浏览次数:

从财政角度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思路
 
(1)进一步神话中国财政支出改革,增加公共财政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投资规模
 
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明确规定,社会救助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挂钩,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社会救助也会相应提高。政府要改革公共财政,明确公共财政的范围和服务结构。目前,生产性建设投资在政府公共财产中的比重相对较高,主要是经济建设。改革要向社会公共领域发展,更要把公共财政投入到社会公益建设中,社会保障投资增速要逐步高于财政收入增速。
 
其次,要用科学手段优化结构,测量总量。总量计算是根据被救助对象的情况和相关救助标准计算政府资金支出,使资金分配更加合理。优化结构是利用相关手段制定不同的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社会救助资金要做好预算工作,这两项工作为预算计算提供了基础。在测量总量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析被救助人的各种需求,然后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而且,这些标准不是一样的,而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动态变化。在优化结构方面,要尽快研究公共财政,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投入,合理配置不同社会救助制度的财政资金规模,逐步扭转片面关注生活救助、弱化发展救助的误区,将单一救助转为复合救助。
 
(2)合理划分不同层次政府的权力范围,形成各级政府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
 
中央政府应当认真承担制定全国社会救助标准、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的责任,并承担按照最低标准平衡全国财政能力的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在中央政府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救助责任。逐步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的法治。科学划分救助权,应当从宪法中明确中央和地方事务的管理范围和相应权限。宪法应当及时修改,明确各种地方政权组织,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对地方事务的管理范围,包括社会救助事务和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3)优化财政分担机制设计,使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实施社会援助
 
中央政府应尽快制定全国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内具体制度的最低救助标准。完善省级以下政府财政分担机制。建立政府间救助责任问责制。尽快将救助责任财政分级负担的落实纳入衡量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指标范围,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审计监督,加强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