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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机制现状分析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解决这一历史任务不能与财政支持分开。许多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实践证明,农业增长与国家财政支持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我国财政资本投资应从过去的“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产业”到“工业反馈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模式,加强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和保护,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投资,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
 
1 财政支农机制现状分析
 
1.1 财政支农资金总额不足,支出结构不合理
 
从近年来《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绝对财政支农资金呈上升趋势,但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并不高,有时不涨反跌,说明我国财政支农投入明显偏低。而且,我国财政支农结构不合理。有专家认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科技金融的比重过低,间接支持农业多于直接支持。而且,农业支持对象相对单一,不利于贯彻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调动全社会投资农业的积极性。
 
1.2 广大农民仍不能成为农村投资的主体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区分新农村建设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国有9亿多农民,他们显然是,一直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然而,结合我国财政不足的情况,从长远来看,广大农民不仅要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更要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资主体。遗憾的是,目前农民只能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不具备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投资主体的客观条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农民没有经济能力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投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收入大幅增加。但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仍较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可见,目前农民还没有相应的新农村建设投资能力。
 
1.3 财政支农支出管理体系混乱
 
我国农业年度财政支出可分为四部分:一是农业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营业费用,二是农业基本建设支出,三是农业科技支出,四是农村救济支出。
 
相应地,我国现行的财政农业支持管理制度是按照政府机构的设置和相应的职能划分,实行“分块管理模式”。具体来说: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一是由国家发改委制度单独管理,二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对于农业科研费用,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管理,三是由科技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支持农村生产费用、农林水气等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对于农产品补贴,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流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这种“块”管理模式长期使得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首先,由于资金来源分散,不同渠道资金项目的安排和管理方法大多由主管部门制定。此外,各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机协调,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导致农业资金投资者难以协调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有时会出现重复投资现象。原因是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1.4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足
 
如前文所述,由于农业资金来源不同,整体农业资金无法发挥整体效率,难以统筹安排有限的财政资金。配置合理。此外,在农业资金“长期管理”的情况下,也容易形成“资金分配重、资金管理轻”的局面。
 
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财政支农管理制度的缺陷,支农资金监管不力,导致“地方截留”、“挪用支农资金”现象层出不穷,农业资金流失严重。
 
1.5 WTO规则没有有效运用
 
世贸组织农业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和规范各成员国农业补贴政策的基本标准,其中农业补贴政策分为“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
 
对于“绿箱”政策,政府实施农业计划时,费用由纳税人承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例如,对农产品生产影响不大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向生产者提供补贴措施,都可以作为“绿箱”政策的实际应用。
 
“黄箱”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例如,农业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等容易扭曲农产品贸易的政策属于“黄箱”政策的范畴。“黄箱”政策比“绿箱”政策更容易受到限制。
 
由于我国财政资源有限,“绿箱”政策投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黄箱”政策农业资本投资短缺,两项政策的投资比例不仅远远落后于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相比,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中国还没有很好地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农业补贴措施。
 
2 完善财政支农机制的对策
 
2.1 适当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投入
 
根据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政府不仅是农村建设的有力组织者,也是积极的直接参与者。这些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以国家投资为主导,进行农村基础设施改造和农村综合治理。
 
目前,我国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需要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投入。在适当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投入的前提下,形成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正确处理中央、地方、地方利益分配关系。
 
此外,还需要认真贯彻《农业法》的规定,确保农业投资增长率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从而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资。
 
2.2 政策倾斜,鼓励农民成为投资主体
 
大多数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最熟悉农村的实际情况,能够敏锐地抓住农业领域的投资机会,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因此,通过政策倾斜,大力鼓励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于现代农业,激发农民创业潜力,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要作用,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是确保新农村建设成功的关键。
 
2.3 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
 
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完整性将直接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改变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依靠农民集资解决的不合理现状,增加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电网等农村公益基础设施的财政投资。
 
二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大对农村潜在产业的支持力度。具体来说,国家要加大对主导产业和现代农业流通体系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农产品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加大对农村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农业发展的科技附加值。
 
三是提高农民技术水平,免费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劳动技能及相应法律法规,支持农业科技推广,支持农村发展二、三产业,拓展农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整体收入。
 
2.4.改革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
 
这就需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重点,改变财政资金支出“多头管理”的现状,改变支农资金分配和监督的不利情况,整合现有农业扶持项目和资金,使资金集中,充分发挥支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