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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把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发布日期:2024-07-20 浏览次数:

1.“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概念的存在
 
由于会计信息“反映真实性”的“风险”问题,有必要区分会计信息“绝对真实性”和“相对真实性”的不同要求。
 
会计信息“绝对真实”是指会计信息对企业经济活动本来面目的的“再现”。“绝对真实”是会计信息在“100%”程度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原始表现。事实上,绝对真实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真实性”。此外,绝对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一定是能够满足信息用户要求的会计信息。
 
“相对真实”是指会计信息对企业经济活动基本特征的准确描述,以“不扭曲”企业经济活动为基本标准。相对真实性是一种现实的“真实性”。在会计实践中,相对真实的判断标准是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即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是否符合会计标准的要求。因此,相对真实性也可以称为“合法性真实性”。对于投资者和其他会计信息用户来说,如果会计信息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就会达到“可接受的真实性”。
 
区分“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标准的意义在于:
 
首先,对于会计学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者来说,“绝对真实”是其追求的“境界”,最终目标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最高目标,即在保证会计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制定能够产生“绝对真实”信息的会计行为标准。追求“绝对真实”是不断优化会计准则、提高会计制度质量的动力。
 
其次,“相对真实”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最低要求,也是处理会计实践的基本要求。就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者而言,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必须能够导致“相对真实”的信息。否则,根据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的信息,扭曲了“企业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第三,对于会计实务人员来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意味着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真实合法性”的要求。事实上,只要会计人员严格准确地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范处理会计业务,提供会计报告,其行为和结果就应被认为是“合法的”,其会计信息也是“相对真实的”。要求会计实务人员使用“绝对真实”的信息质量标准既不现实也不必要。
 
2.基本把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用量化标准看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能是绝对数,而是合理的“区间值”。该区间值的上限是“绝对真实程度”“可接受的真实性”(即真实的合法性)。当会计信息质量低于“可接受的真实性”(真实的合法性)时,会计信息就会“扭曲”。对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者,应根据“合法性真实性”的最低要求,努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科学研究精神、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者的历史责任决定;对于会计实务人员,必须使会计信息质量达到“可接受的真实性”,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