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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财务会计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改革

发布日期:2024-07-13 浏览次数:

传统财务会计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改革
 
(1)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改革
 
为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确认会计要素带来的问题,能够反映资产负债表中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情况,必须反映当前会计理论中的“资产”、重新定义了“负债”等会计要素。因此,为了避免衍生金融工具成为一个重要的项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条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新的会计要素。金融资产是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家企业收取现金或者另一家金融资产的合同权;(3)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另一家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4)另一家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将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交付给另一家企业;(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另一家企业交换金融工具。提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新概念,突破了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充分考虑了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在记录和纳入会计报表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三个阶段:(1)初始确认。确认股指期货开仓交易;(2)后续确认。在合同持仓期间,如果在财务报告期内,应确认股指变动造成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3)终止确认。合同平仓时,确认股指期货交易,即何时从报表中消除列入会计报表的股指期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还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况:一是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本质上已转移给其他企业,成本和公允价值可靠计量;二是履行、偿还、撤销或者期满无效。
 
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会计14号)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股权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金融负债是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本规定对会计要素中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同权终止时,应当终止金融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金融负债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已经解除的,可以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一部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我们可以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后续确认,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区衍生金融交易的情况和企业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进行确认。
 
(二)现行财务会计计量改革
 
鉴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局限性和股指期货价值波动的特点,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应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比传统历史成本更相关、更容易理解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必须获得一致和相关信息”的观点。
 
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会计[2005]No.)第24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步确认应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计入初始计量金额。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不扣除未来金融资产处置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应收款项,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负债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者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本公积。因此,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应按照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