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市场的开放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
发布日期:2022-01-26 浏览次数:次
以囚徒困境模型为基础,地方债券市场是否开放,主要依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金融危机下,中央和地方政府面临着敏感的利益分割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在理顺财权事权、协调利益矛盾的同时,有利于提高中央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执行效率,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为此,本文拟从经济、法律、政治、市场等方面对我国地方债券市场开放进行可行性分析。
经济可行性分析。
地方公债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从社会中吸收资金,以满足公共开支的需要,发行成本包括:第一,实施债券所需的行政费用;第二,债券发行的经济成本;主要表现为债券资金管理成本、利息成本等;三是由政策执行效率和配套选择等因素引起的外部成本。下面是与静态成本-收益分析模型相结合的地方公债发行分析。
假设当地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市政投资。当没有外部因素影响时,发行债券的社会边际成本线是MSC1,与社会边际收益线MB相交于点a,投资于Q0的市政投资和P均衡价格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若采用传统的财政融资方式,那么,它的低效将会导致社会边际成本线向MSC2上移,相对于债券发行,这种方法会导致S△abc的社会福利损失;在债券发行受到强烈的外部因素影响时,外界成本的增加将使MSC1’相对于MSC1'有更大的变动,会导致S△ade社会福利损失。也就是在外部因素影响下,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成本损失。
所以,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发行地方公债时会出现社会福利损失问题,传统的融资方式与发行债券的选择依赖于S△abc与S△ade的大小。如果由于外部成本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小于或等于传统融资方式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发行债券就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可以通过提高融资管理效率来减少外部因素造成的成本损失。
第二,法律可行性分析。
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公债发行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国务院虽同意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有关法律条款却持谨慎态度。例如:"借款人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可等级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直接否认地方政府从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文章指出,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力,是造成现阶段我国法律缺乏至上权威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法律从根本上否认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合法性,而“国务院另行规定”等表述,则会使法律失去控制权。对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促使地方政府走上合法负债之路,一方面要完善地方债务管理法律制度,规范债务范围、审查权限、偿债责任等。另一方面,要加快政治变革的进程,严格规范政府的公共权力,使之成为成熟、健全、富民、强国的市场经济体系。
政治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政府机构是纵向分层、横向职能的矩阵结构。当前,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关系还没有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财政分配关系不合理。对此,上级政府可采用决策替代等方式,形成“下压式”财政机制;下级政府凭借对地方事务熟悉的绝对信息优势,利用对地方事务的绝对信息优势,通过多借少还的债务等途径,向上级转移财政负担,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倒逼”财政机制。此外,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容易使财政体制本身不稳定,造成中央和地方之间利益博弈的机会主义倾向。
为此,建立“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一级举债”的经济体系结构。与此同时,中央还特别要建立民众、地方人大、财政部地方公债司三个层面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地方政府滥发债券,加强地方人大对债券发行规模、用途、还本付息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市场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地方债券市场的开放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有很强的发债需求,这成了发展地方债券市场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个人和机构投资队伍不断壮大,对地方债券的投资需求和承受力也越来越强。所以,地方债券市场的开放,有助于激发居民的消费欲望,将大量储蓄从金融机构分流,注入实体经济的循环发展之中。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一样,信用评级机构等稳步发展,则为债券的发行、承销、流通转让提供全面服务,也可以对债券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市场约束和监管。
总之,开放地方债券市场,不应该只是一种“缓缓地宏观调控”。中央不适合大幅度放权地方发行债券,可以先在财政状况好的地区试点,再完善相关法律,财税体制之后,有计划、分层次地向全国推广,以免盲目开放地方债券市场给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