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启动独立董事制度
发布日期:2022-01-25 浏览次数:次
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国企改革的推进,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总体上呈现出两种发展态势: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公司经营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由此产生了职业经理人层,使股东再也无法像以往一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所有权二分立和业主监督弱化导致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国营企业改制后发行上市的公司,由于其控股股东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操纵作用日益突出,理事会实际上成为了大股东的“代理”,董事也主要由大股东委派,并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使董事会与运营层高度重合,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给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带来损害。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了解决上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逐渐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将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列入“选择性条款”;1999年3月29日,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在国外上市公司中,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21日,《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中国证监会发布,明确地界定独立董事是“不在公司担任非董事以外的职务,并且与他们所聘用的上市公司和其主要股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不影响他们独立、客观判断。它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正式启动独立董事制度。
一、给予独立董事报酬的必要性。
本来,上市公司付钱雇佣独立董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独立董事既要为上市公司服务,又要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对上市公司的薪酬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独立董事的价值丧失。由此,独立董事的报酬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便形成了矛盾关系。
至于独立董事是否应该向上市公司索取资金,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看法是,独立董事不应向上市公司索取金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独立性(魏杰,2001);另一种意见是,独立董事应当从上市公司中拿出资金,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钟朋荣,2001)。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只是前者更多地强调对公司内部人员的权力制衡作用,而后者更注重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实务上,人们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对独立董事的劳动应得到报酬的观点,对这一观点可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分析:
(一)“经济人”假说。
此外,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光靠维护其名誉并不能保证独立董事能够诚实、勤勉地工作,如果缺少其它激励,他们就不会有足够的动机来有效地工作,在他们看来,义务性的的网公司,一年工作160小时。独立董事要真正履行职责,很显然,给独立董事适当的劳动报酬是必要的。
一直倡导独立董事要求薪酬的钟朋荣说:“独立董事同总裁一样,都是人力资本的开支者,也都是企业家队伍的一部分,不过独立董事擅长重大决策,总裁擅长执行和管理。人力资本的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不可分离的,只有通过激励才能使人对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所以,按照一定的方法,赋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报酬,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使独立董事工作的成本与收益合理匹配,独立董事的报酬必须符合其辛勤工作所需的开支,包括时间、精力、风险等。
㈡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问责制的统一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主体的今天,不允许独立董事领取报酬,但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是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其专长与管理经验为公司服务,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因应承担信誉、责任等方面的风险,而被视为「对流条件」(郭熙,吴宁,2004),他有权享有这一权利。薪酬是一种对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激励形式。但是,就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而言,其薪酬待遇都不高,与执行董事的薪酬差距更大,这与独立董事现有的职责是一致的。
第二,是谁给独立董事报酬。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决定其雇佣,由谁来决定其报酬,这将决定其最终站在谁的立场上并对谁负责,这是所有问题的中心。
在独立董事中,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之外,在他们中任一方给独立董事薪酬都会影响到他的独立性,那么,究竟谁应该向独立董事支付报酬?许多人认为应由小股东来担任这一职务,因为这样,独立董事就可以代表小股东的利益,而不会投票赞成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议案。但是现实是,独立董事的任务不只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而是要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维护这两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以,独立董事的薪酬还应从上市公司整体的角度出发,由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由股东大会决定独立董事应采取何种方式支付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