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行业管理及相关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与规范

发布日期:2022-01-22 浏览次数:

第1章引言
私人股本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份等方式,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并购等方式退出盈利的一种投资方式。截至2020年12月,据最新数据显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公布了大约20,000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规模约15万亿。私人股本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不可小视的一部分。在组织形式上,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度、合伙制度和契约制度。各种组织形式适用的法律不同,因此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稍有区别。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是合伙制,合伙制的税制具有“税收穿透”的特征,因此合伙制带来的节税效果要好于其他两种。文章试图从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入手,对其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章: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处理。
2.1现行税收政策。
正如名称所示,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体是合伙企业。
它的合伙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即GP,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一般出资较少,二是有限合伙人,即LP,一般按合伙协议收取管理费和绩效报酬;承担有限责任,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管理费和收益割让费。
关于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生产经营收益及其他收益。这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适用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8]65号等文件,每一位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个人LP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获得红利分配,单个LP只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合并其他收益。
在扶持创投基金方面,根据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基金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年度收益整体核算,对个人LP进行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2.2寿命周期税金处理。
一般情况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包括筹资、投资和退出阶段。
2.2.1筹资阶段。
GP和LP按合伙协议实缴出资于筹资阶段。就基金而言,建立记录资金的帐簿可能会涉及支付印花税。按照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优惠,印花税按资本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减半征收。但是,在实际核算中,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并不完全适用缴资本这一概念。长期以来,各地税务局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基金帐簿印花税这一问题,各地税务局有不同的解读。对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发布正式的文件来规范。仅就2018年1月纳税咨询回复,合伙企业出资金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2.2.2投资阶段。
一般情况下,股权投资和闲置资金都是低风险理财。股票型投资的收益表现为分红和退出收益。在低风险理财中,收益主要有银行存款利息、理财产品利息等。在投资阶段,涉及税务处理的一般情况如下:
一、作为流转税纳税主体,保本型理财产品等取得的收益可以定义为增值税税种中的“贷款服务”,并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二、取得股息时,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个人合伙企业LP应按20%税率征收。合伙企业可作为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并缴纳个人LP个人所得税,由其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赢利,依照财税[2008]159号,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和财税[2008]65号,在合伙企业中,个人LP是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该合伙可作为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和缴纳个人LP个人所得税。
四、对创投基金而言,合伙企业有两种选择方式,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计算并扣缴个人LP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LP个人所得税按年整体核算并扣缴。
2.2.3退出阶段。
退休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命周期的核心阶段,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投资项目退出路径主要有上市、实控人或其他第三方收购等。
一是私人股本投资基金层面。如果投资项目已经上市,则退出时,出售股票就被定义为增值税纳税范畴的“金融商品转移”项目。增值税和附加税按股票出售所得的净价额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缴纳,在此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定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相关规定,购买价格是IPO的发行价。
二是GP层次。作为基金管理人,GP的收益包括基金管理费、绩效报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等。资金管理费用与绩效报酬可同时作为增值税纳税范围内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一切净收入都将视GP的组织形式而定,或根据“税收穿透”原则,向上穿透至其上层股东。
三是工作层次问题。LP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等。第一,个人LP的股息红利在取得时按照“利息、红利、红利”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LP按取得的股息红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通过股权转让所得,机构LP按照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LP可以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别地区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新疆等,个人LP所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可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结论和不足。
以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为切入点,对其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但是,由于创制时间较短,行业管理及相关税收政策仍在不断地完善与规范。为了加强和验证本研究所需的样本数量,需要较长的时间范围和多种样本;尽管写作时应尽量客观、公正,并尽可能利用经独立第三方发表的真实数据证明其观点,但由于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判断,最后,因专业能力和知识的局限性,对具体的调查与分析不够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