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次
随着新兴经济体对外投资的发展,世界各地的投资模式不断调整,国际投资规则的内容和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也在发生变化。在新国际投资规则的影响下,世界主要国家的竞争也提出了有利于其利益的国际投资规则。面对这一趋势,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国际投资规则建设的被动状态。随着中国国际投资地位的变化,中国面临着改善其在国际投资规则中的地位的重要问题,以有效保护外国投资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进步。因此,本文对基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中国国际投资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
1.以欧洲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
全球投资规则的原型最早出现在二战后各国签署的友好商业航海条约中。然而,由于该条约内容复杂,不是特殊的国际投资条约,无法更好地满足当今快速进步和变化的全球投资环境。因此,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制定特殊的双边投资条约(BIT),并形成了以欧洲BIT为代表的第一代国际投资规则。
现阶段国际投资规则的重点是外资保护,而不是投资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外资准入后的国民待遇,东道国有权自由处理外资准入,只有在投资准入和设立阶段。此外,东道国有权监督外资准入后的经营,外资应严格执行东道国的有关规定;二是投资规则更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重点保护外资,避免投资资产国有化或征收;三是增加国家间纠纷的解决机制,肯定东道国司法在解决投资纠纷中的重要性,维护东道国解决投资者纠纷的权力。简而言之,由于现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
2.以美国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
20世纪80年代,在全球投资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逐步提高,政治稳定性不断提高,开始积极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对外国投资的需求也在增加,并开始对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感到不满。因此,以美国BIT为代表的第二代国际投资规则应运而生。
现阶段国际投资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再强调高水平的投资保护,更加注重投资自由化,主要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外国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大大削弱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更广泛地促进投资自由化;二是继承前一阶段国际投资规则的保护核心,加强外国投资保护标准,要求东道国履行相应的外国投资要求;第三,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不仅保留了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增加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后者主要允许投资者遵守相应的条约,直接采取国家仲裁,而不是要求东道国当地法院救济。由此可见,现阶段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异。一方面,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实行双重开放标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积极转移部分外资管辖权的基础上吸引外资。
3.新的国际投资规则
金融危机结束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国家投资规则的竞争,发展中国家开始强烈要求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和全球治理的公平性,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保持规则制定者的主导地位,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渐显示出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的原型。
现阶段国际投资规则表现出三个趋势或特点:一是更加注重高标准投资自由化,在上一阶段国际投资规则提出的高标准投资自由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投资定义,要求通过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开放市场;二是注重投资保护,注重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力,努力处理两者利益的平衡;三是进一步限制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发达国家不再使用或限制使用。与前两种国际投资机制相比,新国际投资规则的谈判问题和新规则问题更加广泛,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发达国家,不再盲目关注外资保护,开始更加关注国内利益保护和投资者和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引入;对于发展中国家,虽然主观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新国际投资规则强调竞争中立规则和一些透明要求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