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自主创新的公共财政政策建议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次
支持自主创新的公共财政政策建议
(1)从源头入手,进一步建设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制度化
在制度安排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与法国创新署的做法相比,相对独立的政府行政机构或完全独立、部分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在统筹全局、协调各方面发挥作用,改变传统行政体制下科技管理混乱、不利于企业创新的现象。在制度化法律法规建设中,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应用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和执法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环节确认,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提高侵权成本,降低权利保护成本,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完善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的制度安排,促进科技与资本的融合。尽快研究制定税收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发展,引导基金政策和证券、保险基金参与风险投资政策,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根据创新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特点,结合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相应的发行上市条件、发行审计标准和改革审计制度,加快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尽快开展创业板试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不仅能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增长阶段创新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多层次资本市场公共股权资本市场可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的持续循环增值,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
(2)进一步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支持体系
税收制度是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国际竞争力增强的重要因素。为了改变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自主创新的现状,应尽快调整和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生产增值税向消费增值税的转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仅要统一国内外企业所得税,使当地科技企业获得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且要根据促进自主创新的战略需求,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加速科研活动中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设备和房屋的折旧,允许研发人员的工资全额税前支付,对投资者投资于科技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根据投资金额适用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减免、资本损失减免、延迟纳税等优惠形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初创企业的投资行为。此外,还应制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增值部分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鼓励私人资本参与风险投资,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
(3)增加金融科技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金融资金使用效率
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金融科技投资机制,确保金融科技投资增长高于国家经常性财政收入,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纲要和“十一五”(2006-2010)科技发展计划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积极优化金融科技投资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政府及其财政主要在企业不愿进入或无能领域发挥作用,重点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部分产业、大学、研究联合开发;发挥财政资金的指导作用,加强风险投资发展的指导,设立国家风险投资指导基金,即“母基金”。国际经验表明,在缺乏市场的情况下,依靠政府财政建立“母基金”来指导社会资本是有效的。在风险投资资金供给方面,不仅可以通过政府示范引导资金推动全社会各类资金投资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增强国内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实力。还可以通过引导资金的影响,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种子期和初创期中小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的投资,提高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此外,还可以完善政府资源配置机制,即政府科技资源配置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率。
(4)扩大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功能
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利用财政资金满足公众需求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具有典型的公共特征和巨大的市场影响力,不仅是购买公共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政府采购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制定政策,规定所有高新技术产品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部分产品技术含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合作联系,政府采购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逐步改革传统研究基金预付制度,实施创新成果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