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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透明度规则的理论基础

发布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

财政透明度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个研究领域。由于财政透明度与政治民主和财政民主密切相关,国内外研究大多认为财政透明度规则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突破。相比之下,国内学术界对财政透明度规则的研究缺乏深入的探索和探讨,大多数研究人员基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很少从法律层面进行研究。财政透明度规则必须成为一个法律原则,才能通过制度的力量实现其概念,甚至宪法规则才能成为国家治理的利器。
 
财务透明度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论
 
基于人民的委托,政府行使公共委托嗔Γ?但很有可能滥用权力。社会契约处理的核心问题是采取新的方式,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财富,本质上促使每个人都服从自己。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滥用权力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为了解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财政透明度规则被称为非常有效的理论。传统观点认为,财政是政治的关键范围,属于国家机密,但这一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受到挑战。欧洲的民主金融理论与社会契约理论密切相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众支付报酬和税收负担是公共金融和民主金融的内在逻辑。从这个角度看,金融民主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1]基于上述理论,公民有权参与和监督政府财政,前提是公开透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政府债务的增加和合法性,政府试图通过提高公共预算的透明度来提高公众对政府政策的支持率。[2]近年来,包括欧盟和联合国在内的所有倡议都提高了政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这些倡议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政府应该对公众负责,防止不断滥发负债或随意开支,使政府入不敷出。这是基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政府为委托人的福利服务,不能谋取自己的利益,让人民为此买单――决定的。
 
卢梭忠实信仰直接民主,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他认为,主权本质上是由公众舆论组成的,意志永远不能代表;“它只能是一个意志,或另一个意志,永远不能有任何中间的东西。”[3](p.35)古希腊罗马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因为城邦很小,而现代民族国家只能依靠代议制组织政府,人民通过财政透明度规则将其权利反映为更现实、更可行的规则。
 
(二)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在萌芽 1215 年英国大宪章。《大宪章》第一章 12 《条例》明确规定,“除下列三项税款外,我不得征收代役税或贡金,但国家公意所许可人不在此限制。”[4]1242年,由于国王没有披露其支出,议会拒绝了国王征收新税的请求。这一历史事实正好证实了税收法定原则与财政透明度原则的密切关系。
 
税收征收以财政透明度为基础。人民有权了解税收征收的目的和税收支出。虽然这里的“人民”最初反映为封建贵族和公民,但随着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它已经演变成了每一个公民。《法国人权宣言》第一 14 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代表决定税收的用途,决定税收、税率、对象、征收方式和阶段。”[5](pp.881-882)公民在财政税收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要知道纳税的用途,其中财政透明是核心。
 
(三)公共财产权理论理论理论
 
财产权在传统意义上是一个私法概念。“公法债务”理论的提出打破了传统观念中私法与公法之间的界限[6](pp.53-70)。由于税法是传统观念中典型的公法,财税法是与财产权无关的法律规则。然而,财税理论和财产权理论正在不断发展,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是内在一致的。在公法债务理论中,“税”不再被称为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单方面强制行为,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税法原理应以法律实践论为基础,因此租税法律关系应属于公法债权债务关系”[7](pp.161-163)。
 
一些学者主张重建财产权理论,并提出了“公共财产权”理论,认为公共财产权是指政府根据其公共特征获得、使用和处置财产的权力[8]。基于现代财产权概念的发展和公共财产权的提出,将财政税收视为政府的公共财产权是合法的。财政税收是“公共财产”,其最大的特点是“公共财产”,其获取和使用过程应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公众展示。这意味着财政透明度规则不仅是实体规则,而且还包括大量的流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