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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

发布日期:2022-01-25 浏览次数:

利还请求权,是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完成或怠于保全而被消灭时,持票人仍可向实质上取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要求偿还的权利。由于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很高的流通性,这也使基于这种支付方式而产生的权利就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为确保票据债务人免于过长时间承担责任,票据法对票据消灭时效作出了比一般民法更短的规定。票据法以对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给予同等保护的理念为基础,在满足对票据债务人的公平的前提下,建立了一套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以实现票据债务人与义务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再一次平衡,使权利人的权益损失得以弥补。在票据法第18条中,“持票人因超出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缺失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为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票据利益偿债请求权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下面,笔者将在查阅大量文献、教程和了解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该请求权是民事法律中因不当得利而引起的权利主张。这种说法源于德国票据法。提倡这一说的学者较多,归纳如下三个原因。
第一,立法实践的指导。在不当得利篇中,德国对利益返还的请求权。并且《德国票据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若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或因持有票人怠于进行维护票据权利所必需的处理而免除,在能够从持票人的损失中获取利益的情况下,仍应对票据持有人承担责任。”
第二,该陈述认为,出票人或承兑人所受利益与持有人遭受损失的依据为同一事实,二者属于同一因果关系。
第三,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非竞合性,该特征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与一切物的返回还请求权相一致,当合同变更或终止时,债务履行请求权同时发生。不正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不同范围内救济受害人损失是一致的。我觉得该说几处不妥当。①不正当得利是指未按法律取得不正当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者。但是,债务人取得的利益与他们为支付的票据金额相等,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根据,不应属于不当得利。②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非竞合特征,既指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权利共同行使,也指票据权利与票据权利不能共存,也就是在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票据权利已被消灭。不正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同时存在。
㈡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请求权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事法律中的抗辩权利相同。民法典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由债的不履行或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则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应在债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但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并不能归因于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这往往是债权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所致。票据权利人负有责任,因而该说无法解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不应予以采纳。
㈢票据权利剩余条款。
并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权利的变体,即票据残余。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仍然保留在票据上的对票据权利的法定请求权。其与票据权利有着十分紧密的割舍关系,因此利益返还请求权就是票据权利的残余。日本学者进一步指出,利息补偿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变形论,本文认为利益补偿请求权虽然就其性质而言并非票据权利,但两者之间肯定存在一些联系。如果补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本来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尚未行使的人,它的义务也仅限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实质关系或利益关系。作者认为这一说法逻辑关系不严密。若将利益返还请求权归结为票据权利,则实质上还是票据权利,其实质上还是票据权利,且利益返还请求权要在票据完全消灭之后才能行使。除了在时间上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外,两者没有其他联系。再者,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票据行为造成的,它与票据权利的性质存在着较大差异。
(四)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
它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不属于民法的请求权,也不是票据权利的变形,而是票据法上所特有的,具有表明债权的性质。收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尤其针对根据法律规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有人所设立的,它对受票据义务人行使的非票据偿还债权。如果持票人拥有其它等价于票据债权的权利,而不受损害,则该权益不受损害,如前所述,这是一项补充权,即不具有上文中提到的非竞合性质。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特定请求权,它既非票据权利又非一般民事权利,因为他并非因票据行为而产生,也非民法上的债权。这是日本学界、法理学的总论,也是大陆和台湾的主要学说。作者也同意这个说法。只有这一理论可以从逻辑上解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实质,其主要原因在于该说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利益返还请求权,例如涉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规定外,还可试析民法中有关债的规定等。
界定利益补偿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是确定法的适用。在此基础上,若将利益补偿请求权视为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或变形物,则应适用票据权利的行使。转移与消灭等规定;如被认为是民法上的权利,则适用民法有关条款。但未采用票据法的规定;那么,如认定利益补偿请求权为票据法上的特殊权利,虽然票据权利调整不能适用票据法,但可以适用其他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毫无疑问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促进票据流通等经济功能的实现,符合我国票据法立法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