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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10-20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财政部、交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的意见》,对公路管理部门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后,江苏省无锡市发布了《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的实施意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了解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会计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过程中,需要从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角度提高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范围
1.公路用地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规定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可识别标准之一,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划分,可以独立或与其他部分一起出售。根据这一规定,公路上使用的土地不在这个范围内。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公共基础设施,但需要明确列出,不需要折旧。
2.公路及构筑物
公路和结构主要包括:基础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这些部分也是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路会计过程中,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公路改扩建项目等后续费用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公路科目会计、日常维护、维护费用应纳入当期费用会计。在实际会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确保其具体范围的准确判断。
3.工程及沿线设施
公路工程设施主要包括:警示标志、标志、安全护栏、监控设备、安全设备、信号灯、照明等。这些设备可以确保驾驶员的安全,因此应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的重点。由于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和公路本身功能不同,使用时间不同,需要设置详细的账户,分别提取折旧。照明设备等电气设施主要保证公路功能的发挥,需要单独定价,不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进行会计管理。
二、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主体确定困难
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虽然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但在实际实施中难以确定会计主体。公路权力管理主体多样化,空间跨度相对较大,涉及多层次、不同的政府部门,因此政府和部门的管理水平尚不清楚。《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进一步明确了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部门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主体。但是,这种实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按照规定实施,会计主体仍难以与实际工作主体保持一致,只能通过上级行政部门明确会计主体,防止重复会计。
2.初始测量难以控制
在实际会计过程中,交通部门管理范围内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竣工时间有时集中在《基础设施财务管理条例》颁布时间附近。两者之间的时间差距相对较小,容易造成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口径的差异。由于现阶段时间较长,很难找到相应的信息,也不能保证能够顺利入账。从资产评估方法的角度来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技术参数,因此评估结果需要相关人员进行主观判断,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有效发挥评估成本法的作用。从重置成本的角度来看,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间相对较长,很难找到类似的目标,导致重置成本可比性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不明确,也会导致其价值判断出现问题。
3.后续计量把握不好
在实际工作中,计量把握不好主要集中在路基或路面是否计提折旧上。《政府会计准则第五号》规定,可以永久维护的设施不计提折旧,但对其范围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困难。此外,在会计核算中,树木、花卉等植物将被列为三级科目,属于下属明细科目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号生物资产》的规定,可以看出树木属于公益性生物资产。但在《政府会计准则第五号》中,规定折旧应按明细科目计提,两者之间存在矛盾,这是实际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