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主要国际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日期:2025-02-03 浏览次数:
分析主要国际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1)ICSID机制机制
ICSID是一家基于《华盛顿公约》的特殊国际机构,也是世界上唯一一家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纠纷的国际仲裁机构。根据《华盛顿公约》,ICSID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格,主要可以行使三项权利:一是签订合同的能力,二是获得和处置房地产或房地产的权利,三是起诉的能力。同时,ICSID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在缔约国享有豁免权等特权。
1. ICSID机制的特点
ICSID机制的第一个特点是中心对管辖权的规定。首先,在主要要求上,中心要求争议当事人为缔约国国家或者国家派往中心的机构,另一方为另一个缔约国国民;二是主观要求。中心取得管辖权时,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同意将争议交给中心处理。因此,缔约国之间的投资纠纷不一定交给中心处理;此外,还有客观要求,中心要处理的投资纠纷必须是直接产生在投资中的法律纠纷。此外,“法律纠纷”是指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权利冲突,纯粹的利益冲突不由中心管辖。
ICSID机制的另一个特点是中心的排他管辖权。第266公约第266公约本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仲裁案件,不得提交其他程序解决,其他机构不得受理。然而,争议缔约方可以要求首先使用各种地方行政或司法补救措施,作为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第27条本条规定,投资者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或者提出外交保护权或者对双方同意提交中央仲裁的国际要求,除非有争议的国家一方不遵守和履行对争议的裁决。
ICSID机制的第三个特点是中心的法律适用。在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中,中心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当事人不选择法律时采取的补救原则。除了这两个原则外,该中心还适用于禁止裁判和公平和善意的原则。该中心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保证了当事人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意思自治,而且避免了一般国际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2. ICSID机制的优势
《华盛顿公约》作为国际公约,具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因此中心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缔约国的认可和执行。就争议双方而言,自作出裁决之日起,将受到裁决的约束。虽然实践中心作出的裁决可能会被解释、撤销或修改,但这些裁决需要在公约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投资者不履行中心裁决的,东道国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中心裁决,也可以要求投资者母国协助执行中心裁决。如果东道国不履行裁决,投资者可以要求政府采取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请求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ICSID机制也有利于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利益,不仅可以保护弱势投资者,还可以有效避免对国际投资纠纷的政治影响,公平有效地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纠纷。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最早是基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其内部的制度和程序设计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该机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统一性
在DSU机制建立之前,合同成员之间的争端适用于GATT第22条和第23条,以及关税贸易协定中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然而,有时在相关问题的规定中存在冲突,往往使冲突双方无法通过这些协议有效地解决争端。自DSU机制建立以来,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机制。同时,当DSU与其他适用协议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具体协议优先考虑。
2.强制管辖权
DSB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这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争端解决机构需要在争议双方自愿取得管辖权的前提下。根据具体规则,投诉人有义务将世贸组织框架下的投资争端提交给DSB。只要投诉人成功提出争端解决程序,投诉人就必须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机构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将采取报复等措施。
3.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是自主的
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争端解决程序是否由争议当事人独立决定,其他方不得干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涉及程序的事项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要求双方严格遵守。
在长期实践中,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制度。该机制的主要优点是:首先,世贸组织机制的内容详细,程序事项的规定非常全面,有利于双方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大大节省了双方的时间成本。其次,世贸组织程序中规定的交叉报复程序可以有效地保证当事人履行裁决,提高裁决的执行。
(3)NAFTA机制
在所有有效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TA)一般被认为是为投资者提供最高投资保护标准的国际条约。NAFTA机制第十一章建立的ISDM在实体规定和程序设计方面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该机制的实践过程代表了国际社会保护投资者的发展趋势。
1.应用广泛。与传统的国际投资协议相比,NAFTA机制对“投资者”和“合格投资”有着广泛的理解:首先,该机制将“投资者”分为“公民”和“企业”。“公民”的范围不仅包括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具有一国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企业”扩展到所有商业实体。同时,投资者的范围不限于正在投资的人,计划投资的人也可以被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NAFTA机制下的“合格投资”不仅包括传统的股权、债券等投资,还扩展到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
2.严格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为防止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当干预,NAFTA机制明确禁止缔约国政府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限制另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这些限制包括:投资者需要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必须优先利用东道国的资源,将技术转移到东道国。同时,NAFTA机制也禁止东道国对企业提出业绩要求。
3.高征收补偿标准。NAFTA机制对东道国征收的补偿标准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不仅限制了东道国政府的征收,而且提高了补偿标准。这与美国一直坚持的“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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