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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相关对策

发布日期:2025-02-02 浏览次数:

规范和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相关对策
 
(1)顶层设计和试点示范。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就指出,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期大规模租赁和经营农民承包土地,但对于各地来说,工商资本如何进入和进入哪些领域仍存在诸多困惑,只能具体探索。由于各地对政策的把握差异较大,既有成功的实践案例,也有“试错”的冲动行为。因此,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政策体系,大胆鼓励和探索成功实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严格规范和引导盲目冲动和冒进行为。建议选择一些条件成熟、基础良好、探索实践过的地区作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试验区(示范区)进行试点,探索和总结我国不同地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具体做法和经验。
 
(2)规划指导和优化布局。根据国家主要功能区划和农业优势产业布局,工商资本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各种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相结合,使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跟踪”,找到产业定位和空间布局,避免企业投资的盲目性和趋同。
 
(3)严格准入,全程监督。建立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准入制度,审查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资质、经营项目、土地利用规划和绩效能力,做好“准入通行证”[7];建立健全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监控机制,监控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经营范围、投资能力、技术资质、土地面积、用途、价格、期限和规模经营风险,吸收当地农民就业,避免企业欺诈或中途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
 
(4)灵活转移和动态管理。根据工商资本规模和经营类别,合理确定土地利用范围,明确施工周期,避免“土地圈”、“圈而不建”行为;规模流转土地,特别是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以上(如规模以上(如) 500 亩)土地使用应严格审批;实行土地流转弹性年期制,改变承包期结束甚至更长时间的做法。一般工商资本项目流转年限为10年。流转年限届满后,评估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行情况,采取有偿协议,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强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土地使用期内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将项目建设、运营质量、综合效益等相关要素纳入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坚决纠正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违法行为,避免“非粮化”、杜绝“非农化”等现象。
 
(5)农民的主体和利益共享。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必须确保农民参与土地转让和企业经营,明确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地位,确保农民的话语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与农民收入增长相结合,引导和鼓励企业尽可能创造就业岗位,吸收当地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农民土地投资,建立企业与农民密切的利益联系机制,使农民获得企业发展的“红利”,确保农民收入。
 
(6)产业明确,方向明确。采取差异化政策措施,引导工商资本进入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长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如适合企业经营、农产品深加工、良好服务、农业连锁经营、农产品现代物流、新型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机械跨区域经营、农业信息服务等领域;对污染高、消耗高、危害生态环境和土地生产能力的行业,应严格限制或禁止。
 
(7)谨慎对待外投资,确保安全。考虑到我国人口少、农业基础薄弱、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等特殊国情和发展阶段,需要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保护产业的关系,从国家安全的角度重视外商工商资本和农业外商投资的并购,合理引导和利用外商工商资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外商工商资本投资程序和准入门槛,防止外商投资大规模流入对我国农业产业安全构成威胁。例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水产苗育种(不含中国独特的珍贵优良品种)”、限制“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加工(中国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需要加快调整,尽快编制外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负面清单”,确保中国农业产业的安全。
 
(8)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完善农业市场信息服务,降低盲目投资带来的市场风险。建立土地流转风险补贴和村级风险保障基金,补偿企业无法履行流转合同时的农民损失;可以借鉴浙江嘉兴等地的做法。土地流转风险补贴基金由市、镇财政按照上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每亩一定标准提取;风险保障基金可由市(街道)财政土地流转风险补贴基金、村土地流转风险准备基金和业主土地流转保障基金组成。借鉴开封市的做法,在区、县、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有关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