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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公司报告披露中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发布日期:2024-08-24 浏览次数:

中国分公司报告披露中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1.转让定价的披露及具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为了整体利益,现代集团企业往往充分利用各分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重点是分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为了更好地掌握各主要分支机构的真实经营状况,报告用户必须了解这些交易背景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往往隐藏在总报表或合并报表中,目前在分支机构信息披露中没有特殊的披露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分公司报告规范要求企业披露分公司转让定价的基础,规范分公司转让定价,防止企业滥用定价制度扭曲会计信息。此外,《企业会计制度》对分公司收入、分公司成本、分公司期间费用、分公司营业利润和亏损、分公司资产、分公司负债等会计要素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标准,《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解释如何分配分公司共同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共同使用的资产。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分公司报告的具体会计准则,规范企业相关分公司报告的会计实务处理。
 
2.关于披露的形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业务分支机构和区域分支机构等量列出分支机构信息。虽然这种披露方式比以往更重视分支机构的报告,但实际上无论分支机构对企业的重要性如何,都是按照同一标准披露的,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和收入来源的差异,也容易造成编报成本过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事实上,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往往注重风险和收益的来源,可能主要来自业务分支机构或区域分支机构。鉴于此,笔者建议参考IASC-14实践采用主次信息披露形式:企业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不同产品或劳务的影响,报告分公司信息的主要形式为业务分公司,区域报告信息为次要;企业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不同国家或地区经营环境影响的,报告分公司信息的主要形式为区域分公司,不同产品或劳务所报告的信息为次要。而对于主要分支机构报告,无论是业务分支机构还是区域分支机构,都应披露比次要报告更详细的信息,次要报告可以披露相对简化的财务信息。
 
3.关于披露的时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分支信息,但考虑到财务报告用户更新信息的需要,为了使证券市场的长期投资者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预测企业的长期趋势,建议上市公司不仅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分支信息,还要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支信息。分支信息可以在半年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当然,由于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在编制时间和重要性上的差异,中期报告中分支信息的披露内容应简化,只能披露主要分支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或亏损等主要指标信息。
 
总之,我国分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随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众对分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将继续增加。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用户信息需求的变化,尽快发布分公司报告的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分公司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