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涉及财务会计
发布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营改增涉及财务会计
现行会计准则以营业税模块为例进行融资租赁核算。营改增后,新标准实施的融资租赁核算也发生了变化。
(一)承租人财务核算
1初始计量
租赁资产符合租赁标准的要求,承租人确认资产和负债,并计提资产折旧。假设:租赁期间,资产公允价值70万元(不含增值税),未来每期租金10万元(不含增值税),可确定租赁总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折现率10%。租赁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资产无残值)。
确认租赁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和负债。
借:固定资产―70租入固定资产
借贷:未确认融资费用(待确认融资费用)300)
借:应纳税费―100*17%=17%待认证进项税额(后期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认证抵扣)
贷款:长期应付款―应付租赁款(含增值税)100+17=117
2后续计量
(1)第一阶段支付租赁款,分摊融资费用,计提资产折旧。
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租赁款117
贷款:银行存款117
(2)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融资费用100*10%=100%=
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00*10%=100%
(3)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借:应纳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7-进项税17-进项税
贷款:应纳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
3租赁资产计提折旧
借:资产费-折旧费100/10=100=100
贷款:累计折旧100/10=100
(二)出租人财务会计
1初始计量
租赁资产确认为商业租赁的,财务会计与原始保持不变;确认为融资租赁的,简要财务处理如下(条件与承租人相同):
确认长期应收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租赁款(含增值税)100+17=117
贷款:固定资产70
贷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待确认融资收益)300
贷款:应纳税费―100*17%=17%待转销项税(后期开具发票时结转)
2后续计量
(1)第一阶段收到租赁款,分摊融资收入。
借款:银行存款117
贷款:长期应收款―应收租赁款(含增值税)117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0*10%=100%=100%
贷:营业收入100*10%=10%
(2)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纳税费―待转销项税17
贷款:应付费用―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7-进项税17-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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