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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纳税劳务的业务

发布日期:2022-01-20 浏览次数: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经济纠纷,为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但是无论怎样解决,最终都有可能由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赔款。因此,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是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
一.分析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赔偿。
1.卖方收到的补偿款。
关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纳税劳务的业务,很多人认为,若由于买方违反合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货款,并须支付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征收的销售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第六条所称价外费,对出价的买主收取的费用.补贴.基金.收集费用.回款.奖励.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包装费用.包件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作者认为,这一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可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卖方将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和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卖方,或者卖方已经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如果再次发生由于购买方违约而向卖方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就应根据上述规定支付本赔偿款,并作为非营业收入处理。而且,买方支付的补偿款应视情况增加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的成本,或计入非营业外费用。此外,如购买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例:甲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但乙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经双方同意,乙方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50万元,这一违约赔偿金,实质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价外费。对A公司来说,应向乙公司出具销售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如果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所支付的进货成本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计入营业外支出,进项税也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
第二,如果销售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和主要风险和报酬不转移,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没有提供,税金并未形成,此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需要支付增值税,只作为营业外收入,买受人支付补偿作为非营业费用。
2.买方收到的赔偿款。
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若卖方违反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款,因为买方不存在向卖方出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况,也就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此期间,如已完成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那么,购买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将作为可征税采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抵减额(需要重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相应调整增值税进项税),对卖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按折扣.折让的规定处理。如应纳税事项未完成,则由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而由卖方支付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举例来说:甲公司由于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进货方乙公司和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金。对乙公司来说,因为乙公司只是购货,不是卖货,因此,B公司征收500,000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乙公司应将此500,000元作为所购货物的抵减额,以冲减相关产品的采购成本(对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相应调整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五十万元实际上是对乙公司销售商品的折扣或折让,应按折扣.折扣的有关规定处理。这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甲公司可根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原销售额50万元,并减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第二,如甲公司未索取发票退回之专用发票,或要求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证明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甲公司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去50万元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此外,商业企业从供应商获得赔偿费用时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一家商业企业从供应商获得的货物的销售量,销售没有必然联系,而商业性企业又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用等,对以补偿款名义收取的商业企业,应按照国税法136号文件的规定,按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是商业企业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的与货物的销售量.销售相联系(如按一定比例.金额.量计算)的各种收入。在以补偿款名义收取商业企业的情况下,《国税法》136号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㈡与消费税有关的赔偿。
关于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商业行为,如果交易双方在经营过程中收到或支付补偿款,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本文对增值税的分析,进行相应的会计、税务处理。
㈢与商业税有关的赔偿。
1.提供人收到的赔款。
向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由于受让方违约,提供方向受让方索取的赔款是否缴纳税款,虽然没有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但是财税[2003]16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出售不动产,受让方因违约而从受让方获得的赔偿收入,将合并在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无论是否已完成可征税项目,若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应向提供方支付赔款,而不论该应税货物是否已完成。此外,提供方获得的赔偿款应作为非营业收入处理,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应视其为非营业费用或增加已接受营业税项目的费用。
2.受让方收到的赔款。
对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受让方因提供方违约而向其索取补偿款,由于受让方未向供应商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受让方不存在任何纳税义务,就不需要为受让方支付任何补偿款项,应当视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单独的营业外收入或抵减所接受的应税项目的成本;对提供者来说,此外,还应视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提供了单独的营业外支出,或根据相关折扣.折扣的规定处理。
㈣考虑到公司所得税问题。
对纳税人收到的补偿,应减去已支付的流转税(不扣减)和相关损失后的收入,在收到赔偿款当期的计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如涉及按照相关的折扣.优惠情况处理的,折让额将不能计算抵减流转税和计税所得额,而在收回或重新开具发票时,也应根据有关折扣.优惠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