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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采购环节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发布日期:2022-05-14 浏览次数:

1.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1.1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税率的变化。税制改革前使用3%的税率,改革后调整为11%(一般纳税人)和3%(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建筑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基本没有影响,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从原来的3%税率调整到11%,增加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扣除来减轻税负,建筑行业可以扣除的项目很多,比如购买的钢材、机械设备等建筑材料一般都是17%的扣除税率。但对于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扣除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允许扣除,而建筑企业的材料供应商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不能达到。由此可见,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不加强对扣减环节的管理,很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1.2企业会计方法变得复杂。
税制改革后,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发生了较大变化。使用的会计科目已经调整,不再使用税收和附加科目,应纳税科目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在原二级科目的基础上增加了扣除税,同时应纳税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增加了进项税转移,营业税减免销售税,会计过程变得更加复杂,需要通过三个步骤来实现:一是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应纳税劳务等增值税会计;二是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应纳税劳务收入产生的增值税会计;第三,会计人员需要在月底计算本月应纳税额,并在上个月底缴纳增值税。因此,改革后的会计方法比以前更加复杂。
1.3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首先是对建筑企业资产的影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价格不能包括税收。企业购买的材料、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等资产的会计价值不包括可抵扣进项税,改革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较以前有所下降;其次,对于企业负债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无法抵扣,在购买地面材料时,由于地面材料的供应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买地面材料所承担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然后计入购买成本,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负债金额;最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税制改革后,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由原税收入转变为非税收收入,收入金额较以前有所下降。改革前,营业税计入税和附加税对利润有一定的影响。改革后,增值税不能通过应纳税会计对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1.4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
税收制度改革后能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实际运行中,建筑企业获得可抵扣专用发票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导致部分建筑企业善意接受或接受虚假发票,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相关风险。在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对新旧项目的划分不是特别明确,不能确定哪些项目可以扣除哪些项目不能扣除,纳税申报可能不准确,造成一定的税收风险。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的应对措施。
2.1加强扣减管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使其税收负担不那么重,必须尽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越多,相应的税收减免就越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时,不仅要考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价格,还要考虑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争取更充分的扣除。如果选择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应分析价格优惠是否超过进项税扣除额。
2.2提高会计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各方面的质量,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设立专门的培训场所,聘请专业人员有效指导会计人员,使员工能够尽快熟悉和掌握财务、税收会计处理和会计变化,让员工尽快适应新的税收政策,了解增值税发票知识和扣除,特别是加强增值税会计培训,提高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2.3加强税收筹划,完善财务分析。
针对税收改革后建筑企业净利润下降的情况,企业应加强预算管理,采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降低成本,以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设立统一的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建筑设备、建筑材料、劳务等工作,严格检查采购环节,特别是供应商资质,尽可能扣除进项税,达到减少总负债的目的。
2.4加强财务监督审计。
首先,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在采购环节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取得的非法、非标准专用发票,有效监督会计人员开具发票,避免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给企业带来行政罚款的风险。其次,做好财务人员的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培训会计人员的税收政策,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错误。最后,通过实施财务监督审计制度,会计人员按照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计算收入和成本,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纳税,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