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收账款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发布日期:2022-03-02 浏览次数: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指明方向。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通过《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2015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6年至2017年,出台了库存、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六项具体准则,2017年出台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机构会计科目及报表》。2018年,财政部通知高校实施《政府会计制度-行政机构会计科目及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连接规定,成为高校新旧会计制度转型的依据和指南。为规范高校会计,提高高校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要求高校自2019年起实施新的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高校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度,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度,并在高校相关联系规定中指出,应收账款(包括其他应收账款)应准备坏账。此外,新的会计制度规范了高校职业收入的会计核算,并要求高校根据合同的完成进度确认职业收入,为高校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高校应收账款的组成和特点。
除财政拨款收入和升级补贴收入外,其他来源收入可能产生应收账款,其中职业收入产生的应收账款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大多数高校的商业活动可分为教学活动、科研活动等三个部分。上述三种商业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可分为教学应收账款、科研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高校在非营利性学术教育活动完成的同时,开展了市场培训和教学活动。教学应收账款可进一步分为学术教育应收账款和培训应收账款。学术教育应收账款主要由学术教育学费形成,构成相对单一,回收难度较小。培训应收账款由于资金来源复杂,难以回收。
二、高校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除私立高校外,大多数高校可以依靠财政拨款和上级补贴开展大量非营利性教学和科研活动。随着高校市场化业务的发展壮大,成人培训、市场科研等营利性教学科研活动的比例逐渐增加。高校业务逐渐从过去以非营利性教学科研业务转变为现阶段的营利性业务和非营利性业务。以科研项目收入为例。过去,高校科研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上级补贴、各类科研基金收入、系统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高校自筹资金。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际生产,校企合作等科技成果转化渠道逐步开放,市场化科研活动在高校整体业务中的比例迅速增加。随着市场化科研业务的快速发展,应收账款的转型并没有得到及时的重视。然而,高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并没有得到严重跟进。
(2)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高校职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信用风险,但高校对这部分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这个问题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过去,除政府部门外,高校的资本往来单位主要是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校办企业。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校办企业与高校在业务和管理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人员沟通频繁,但整体环境相对封闭,信用风险较小,导致高校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现阶段,越来越多的系统外社会企业开始与高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合作。随着合作单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问题逐渐凸显,高校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迫在眉睫。
(3)内部控制不完善高校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需要完善。首先,在新会计制度出台之前,高校没有制定财务制度中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的细则。新会计制度要求高校根据自身情况梳理现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高校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完善和完善财务制度中的应收账款部分。其次,在业务管理方面,教学科研等业务的合同管理有限。部分高校的合同管理仅停留在合法合规审计和档案保管层面,未与财务管理部门结合。财务人员很难及时掌握合同执行进度等信息,这不利于收入的确认和应收账款的回收。第三,高校的评价指标没有包括应收账款等收入质量指标。高校对教学科研人员的评价指标一般量化为教学课时,不重视科研成果的数量。
(4)缺乏明确的会计指标和专人管理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太低,会占用大量的货币资金。巨大的货币资本时间价值可能会导致运营和发展受阻。因此,应收账款的周转水平一直受到高度重视。一般企业设立专人管理应收账款,但由于缺乏重视、相关制度和人员短缺,高校没有为应收账款设定明确的会计指标和专人岗位,导致应收账款长期管理混乱,造成高校资金浪费。
(5)与上市公司相比,高校对信息披露格式没有明确规范的要求,因此高校财务信息披露较少,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严重不足。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利用高校实验设备或其他资源按合同要求开展大量工作,部分资金未按合同时间或进度到达,财务信息不透明导致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无法及时沟通,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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