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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事业和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2-02-01 浏览次数:

无形资产捐赠与捐赠的涉税处理。
(1)无形资产捐赠涉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分为公益、救济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捐赠两种形式;从捐赠内容来看,有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不是货币性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捐赠。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事业,可以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救济性捐赠,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事业和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捐赠内容的税收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捐赠的各种商品(库存)和房地产应视为销售(无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即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和所得税;其余的捐赠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税收计算。因此,企业捐赠的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和无形资产的最终支出,即应计算无形资产的捐赠条件。由于捐赠法规定,应纳税人应纳税时,应纳税所得税。
(2)无形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理。
由于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于《扣除办法》的规定,国内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其价值。企业接受捐赠时,贷款记录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底,财务会计捐赠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应当调整和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转让(出售)捐赠无形资产或者企业清算涉及捐赠无形资产的,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转让或者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纳税所得额或者清算所得;转让或者清算价格高于捐赠时的入境价值的,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清算所得。企业按照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清算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凭证及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如有相关费用,还应借记银行存款等);年底,企业应当按照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账面余额借记账户,按照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缴所得税或者弥补损失后的差额计算应缴所得税,借记应缴所得税(应缴所得税),按照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借记资本公积。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损失后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当在年底按照转移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移捐赠资产价值,并按照当前应纳的所得税和贷记应纳税所得税。外资企业应当一次性计入当年的收入,国内企业只有在未来转让或者清算时才能确认收入。显然,后者比前者更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