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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财政立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11-02 浏览次数:

对中国财政立法的建议
 
完善现有的财政法制,对促进财政事业发展,确保国家稳定财政秩序,实现法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也有必要对我国财政立法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财政管理制度法
 
在财政管理制度法方面,最重要的是规范和明确我国先行的财政制度管理制度,即分税制。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事权的划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具体规定,避免分权不清、分权不合理的情况。
 
(2)预算法
 
要完善法律,首先要明确概念,预算法也是如此。通过预算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有效控制是预算法的主要概念,也称为预算控制。其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贯彻“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预算法原则;(2)建立预算编制与实施分离的预算管理制度;(3)建立临时预算制度;(4)建立公众参与的民主预算审查制度;(5)建立和实施预算实质性审查制度;(6)加强对预算实施的监督;(7)完善预算的法律责任。
 
(三)财政收入法
 
在财政收入法方面,主要是完善税收法和费用征收法。在税法方面,首先,国外税收立法是值得借鉴的。认真总结税收立法经验,研究和重点解决税法通则建立过程中存在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积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作。二是纠正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主体的错位,真正把税收法立法主体的权力归人大。最后,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税收法能够因时因地制宜。在费用征收法方面,费用的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和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四)财政支出法
 
完善《财政支出法》主要是制定和完善《财政支付转移法》。首先,要明确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目的。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过程中,我国应确立其基本目的,即促进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平等化,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水平与垂直相结合的立体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要求政府财政行为和制度设计的重点从解决“行政服务平等化”转变为实现“公共服务平等化”。二是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具体包括理顺各级政府权力与财权的关系,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水平,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