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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05-30 浏览次数: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存在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的使用不够充分。
在新制度下,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合理利用收付实现制度,部分经济事项应按照权责任制度进行核算,作为工作的基础,更有效地规范各种工作,有效提高当前面临的问题。改革后,收付实现制度主要作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合理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然而,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管理理念和模式不断更新,相关制度和法律不够完善,特别是预算和投资工作,没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可能无法准确划分责任,难以建立更全面的财务管理制度。此外,新制度对权力和责任发生制度的业务规定不够详细,涉及多个部门利益调整阶段,将导致权力和责任发生制度的效果不能完全显示,管理目标不能有效实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会计人员无法适应新的制度,对收付实现制度的核算要点没有充分了解,过于依赖主观因素,从而限制了权责发生制的应用。1.受政府管理制度改革的影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权责发生制核算存在一定差距。为了促进总预算的顺利进行,应适应权责发生制,并在此基础上改进相关制度,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此外,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财务总预算会计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跟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此外,新的预算会计介绍权责发生制将导致传统预算管理的变化,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波动,从而产生不同的影响。2.在成本因素的约束下,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进行比较,其操作相对复杂,需要有充分、准确的会计依据,这就要求政府财政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相应提高。在总财政预算的发展过程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处理,并比较收付实现制的应用效果。如果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较低,很容易混淆两个会计基础,进而导致实际数据不准确准确的情况。因此,这种会计技术的应用不仅要求员工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求员工在更新后对信息系统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因某些因素而导致数据不准确的问题。[4]在实施会计规定不成熟的新系统时,政府部门的应用仍处于过渡阶段,没有明确的要求。一些财务部门利用权责发生制来处理业务,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就会导致不良信息的下降,从而导致不良信息的下降。
(二)无法有效衔接制度。
政府预算和财务会计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阶段,两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和分离,有助于促进各项工作的有序发展,减少不利影响和限制。新系统和政府会计系统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在实际工作中,以财务预算资金为对象,但会计资金状态有一定的差异,新系统是针对年度预算收入,并根据资金分配职能,政府会计系统将在政府预算的同一水平,反映本单位的资金使用。因此,两者的会计内容有一定的联系,同时在工作中可以弥补彼此的不足。但在实际应用阶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不能有效地联系起来。1.政府财务报告在会计信息披露在会计信息披露中更加关注会计内容,忽视了预算单位的资金分配功能,没有充分考虑预算单位的使用,政府财务审计报告通常会分开,导致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保责任的履行。在财政预算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通常将会计机构与行政机构分开,很难真正实现这两个系统之间的有效联系。2.会计信息与基层机构的会计核算无法联系,信息与政府总预算无法匹配。同时,新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报表也存在差异,因此不能系统地处理。
(三)新制度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距。
新制度的颁布表明,中国政府的预算会计正在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但在实际分析阶段,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中国的总预算涉及很多领域,总预算会计制度的会计内容也在增加,会计目标不够准确,导致了新制度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中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包括财务总预算会计和参与政府预算会计,但受制度划分的影响,一些基金会和集团不能归属。根据国际惯例,预算会计制度应由政府单位实施,以资本报酬为主体,全面、准确地把握资本活动。我们应该澄清新制度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并为后续的优化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