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融资担保公司有效监管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5-04-21 浏览次数:次
完善融资担保公司有效监管的建议
地方政府作为金融担保机构的审批设立和监管部门,不仅要认真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担保机构合规经营,还要创造条件促进其发展壮大。
(一)建立支持性金融组织体系
1.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目前,商业担保公司相对活跃,而政策担保机构相对活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行为相对规范,但由于其非营利性,它们削弱了抗风险和业务发展的能力,甚至出现了生存危机。目前,大多数坚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服务的担保公司都陷入了经营惨淡、不可持续的困境。少数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不自觉地产生了商业化的倾向。喜大(企业)厌小(企业)、不喜欢贫富,一步步变成商业担保公司,偏离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服务的初衷。为此,应尽快出台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明确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严格规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行为,重点是坚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服务的方向;同时,加强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明确各级政府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责任,使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真正发挥核心作用。
2.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相对不规范,既有企业成长过程中自我完善的因素,也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金融部门帮扶措施不力等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营造中小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舆论氛围,促进中小企业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例如:金融部门应配对帮助中小企业,帮助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金融体系。二是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过程中,要采取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中小企业的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第三,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清产核资,增资建账,降低部分中小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支付的费用,调动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积极性。
3.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服务。中小企业在设立初期急需资金支持。同时,土地、工厂、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借鉴美国SBA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注册和固定投资信贷服务,期限可达10-20年。利率还应实行优惠利率,适当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二)加快担保制度立法立法
担保制度立法不仅包括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困难的政策措施。同时,建立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将为自律、服务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应为7:3.但由于信用担保行业体系和体系建设不完善,担保机构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往往处于劣势,基本上必须承担100%的风险;银行通常限制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提高担保机构的存款比例。
为促进中小企业担保融资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国内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明确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违约责任、赔偿条件等,在担保制度立法中明确规定。
(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责任
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与金融机构相似,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积累了多年的经验,地方政府可以委托地方人民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与监督的分离不仅可以使监督专业化,而且可以实施监督。
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登记咨询系统,“担保机构的经营可以纳入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方面,担保机构可以方便地查询担保对象的信用记录,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可以查询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放大倍数,改善信息不对称。”.
(四)建立配套的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担保机构。各国在建立和经营担保体系方面有不同的方式和特点,但一个共同点是政府的支持。对营运资金担保的控制相当于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越来越少,担保机构只能进出,不能得到大的发展。政府投资可以发挥四两千公斤的作用,依靠政府的诚信支持,更容易与银行合作。
大多数担保企业认为中小企业主要是融资担保,而大多数中小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因此担保公司介入,相对担保风险较大。由于政府主要评估国有资产的保存和增值,应追究损失的责任,这限制了政府投资者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为此,鉴于中小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和就业吸收中的巨大作用,政府应建立合理的支持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注入风险资金,促进其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