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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融资在农业价值链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25-03-16 浏览次数:

仓单融资在农业价值链中的应用
 
仓单融资最早应用于农业,可追溯到公元前2400年,当时美索不达米亚记录了最早的粮食仓单。仓单融资在实践中有很多做法。目前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仓单融资模式主要包括仓单质押贷款的基本模式、保兑仓模式和统一的信用担保模式。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仓单质押已成为当地融资的主要模式。在我国,农业的发展大多是小农的经济状况。小规模、分散经营是其主要特点。农民种植的作物尚未形成规模,仓单融资也不是主要的融资模式。然而,在区域特征明显的地区,仓单融资的使用也在逐步进行。我们知道新疆是中国棉花的主要产地。虽然当地棉花质量好,产量大,但仍面临融资困难。此时,结合当地发展特点,新疆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于2011年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开展融资合作。两者的合作是应用仓单融资模式。新疆建设兵团以棉花产品和仓储单为抵押,工行新疆根据季节性和地域性特点为新疆建设兵团提供资金支持。具体运行模式如下图所示。
 
仓单融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在国内外农业价值链的融资过程中得到应用。国外应用范围明显广于中国,中国利用仓单融资模式解决农业融资困难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机遇
 
利用仓单模式融资农业价值链,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仓单体系,在中国有良好的先天基础。中国的粮食体系曾经有非常广泛的分支机构――粮站、粮站已普及到各乡镇。在建立仓单系统的过程中,这些搁置的粮站可以作为基本的仓储设备,为建立仓单系统创造了条件,但在建立仓单系统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挑战
 
首先是道德风险。仓单在农业融资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仓库体系建立不完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各部门对仓单的权利、责任和相关义务尚未明确界定,在仓库与金融机构分离的情况下,更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即仓单记载的商品数量和质量不一致。在利益驱逐下,仓库经营者很有可能与小农勾结,向金融机构出示虚假仓单,这将给贷款机构带来巨大挑战。
 
二是法律风险。仓单在农业价值链融资中的应用尚未得到专门法律的保障。在缺乏法律的情况下,一方面无法明确仓单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仓单内容有虚假信息时,各方会互相推卸责任,拒绝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仓单作为低担保存放在银行,仓单是否可以继续背书转让,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仓单持有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仓库内农产品的处置权。如果上述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责任难以明确,法律风险明显。
 
然后是环境限制。目前,我国农业发展大多是中小农户,仓单融资模式对小农户仍存在诸多局限性。仓储费仍然是禁止性支出。虽然粮站可以成为仓储设备,但其规模是否符合要求,信誉是否得到农民和金融机构的认可还有待验证,这无疑是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体系的又一挑战。在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下,仓单融资模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这就需要我国农业改革的进一步扩大,鼓励和支持建立农民组织和家庭农场,形成规模化生产,然后配备大型仓库,这将有利于仓单融资模式在我国农业价值链融资中发挥作用,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最后,缺乏相关市场。仓单在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中的应用不仅仅是配备一个完整的仓单系统。仓单系统建立完整后,相应可信的市场信息系统、存储商品的正规市场、保险市场甚至电子仓单的形成都要跟上步伐,而这些必要的协助市场还没有形成规模。每个市场都不是孤立的。一个市场是更多市场的衍生品。在仓单融资模式的发展中,也会有相应的市场合作。目前,我国这些市场还没有形成气候。仓单融资模式要想长期发展,这些市场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仓单体系的建立也应包括在内。在我国,仓单融资在农业价值链中的应用需要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