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适用范围的变化
发布日期:2025-02-09 浏览次数: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的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一 2 号――长期股权投资〉通知(会计〔2014〕14 号码,以下简称 CAS2〔2014〕)。
新准则自2014 年 7 月 1 自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之日起,鼓励境外上市企业提前实施。本文通过比较CAS2〔2006〕与CAS2〔2014〕,阐明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一、长期股权投资适用范围的变化
CAS2〔2014〕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明确,是指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以及对其合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原“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06〕。这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重新划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也是适应风险管理要求的表现。对于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者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此外,对于其他投资,投资者应承担更多的资产价格变化和被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不同的风险自然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当然也应该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变化
CAS2〔2014〕规定企业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初始直接费用不再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而是统一纳入“管理费用”科目,以抵消当期收入。
此外,新标准规定的股权投资不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不再区分活跃市场是否有公开报价,是否可靠计量公允价值,而是作为金融资产计量,即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会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