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体制和财政监督管理创新
发布日期:2024-11-16 浏览次数:次
从现象上看,乡镇财政困难属于经济范畴,但由于基层政权不稳定等诸多社会矛盾,实际上已经上升为政治问题。2001年7月15日,财政部长项怀诚在西安召开的财政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虽然县乡财政困难是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但不能掉以轻心。要把解决部分地区县乡财政困难作为“十五”期间财政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缩小区域差距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通过调整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缩小县乡财政收入差距,缓解贫困县乡财政困难。对此,我们认为,要解决乡镇财政困难,不仅要狠抓财源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还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县乡机构改革,大力推进乡镇财政体制和财政监督管理创新。
1、走出“乡镇财政可有可无”的误区,树立乡镇财政体制创新思路。乡镇财政是我国五级财政管理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对巩固基层政权、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认为“乡镇财政可有可无”的说法,将乡镇财政管理制度的缺陷归咎于乡镇财政的建立,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必须澄清。一级政府要有一级财政,一方水土要养活一方人。我们认为,对于现行乡镇财政体制的弊端,要从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把乡镇财政建设成功能齐全的一级实体财政等角度出发,狠抓调整创新。首先要改变“双轨制”的运行模式,按照分灶吃饭、分级分税的原则,科学规范、易操作,倾斜弱者,兼顾县乡利益,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真正体现乡镇理财、乡镇办事处,实行完整意义上的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其次,要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政权制度变化,按照相对稳定、及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制度期限与乡镇政府换届相一致,实现乡镇财政责任、权利、利的统一,充分调动乡镇发展增收、改革节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正视“地方税层层分享”问题,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主导税种,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要按照分灶、分税的原则,改变乡镇部分税收层层分享、层层集中的做法,建立相对独立稳定的乡镇财政税收制度,把属于乡镇的收入和有利于乡镇征管的税种作为乡镇财政的固定收入,使乡镇有自己的主导税种,从而鼓励乡镇从长计议,培育税源和自我平衡,提高保障乡镇事权支出的能力。我们建议,乡镇固定收入应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乡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屠宰税等。对于与中央、省、市、县共享的其他税种,乡镇留用比例应尽可能提高。原则上,留用部分应为50%-80%。乡镇还应分享一定比例的其他县级以上企业税。可以想象,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成为乡镇财政收入的重要增长点,乡镇政府通过引导结构调整,促进资本运作,可以更好地建立稳定的收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