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防范和对策地方财政风险

发布日期:2024-11-15 浏览次数:

    防范和对策地方财政风险
 
 
    1.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制度,有效控制财政风险
 
 
    中国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金融体系初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但该体系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具有强烈的过渡色彩,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形成和积累有重要影响。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分级财政管理制度,化解地方财政风险。一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和界定。首先是确定哪些权利属于中央政府,哪些权利属于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受益与支付相对称的原则,积极配合和协调,实现跨辖区基础设施、江河治理等有效管理。然后是地方各级事权关系的合理安排。也就是说,要正确处理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省、市、县、乡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长期以来,省级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是地方各级财政风险程度不同的重要原因。二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制度。目前,我国地方税收来源零星,规模太小,改革滞后,加大了共享税收比例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也使地方政府调整经济不足。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制度,适当扩大地方税收规模,使地方同级收入基本满足地方财政支出,增强地方政府以相对独立的财政资源防范财政风险的能力。三是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方面,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在两个方面得到完善。一是加强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确保地方政府最低服务水平的实现。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自给率低,财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潜在财政风险更加明显。因此,在建立标准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地区的财政运作,实施转移支付优惠政策,增加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二是加强和完善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省级转移支付,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使用,向贫困地区和主要粮食产区倾斜,确保基层政权和农村教育的运行。
 
 
    2.调整和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公共支出管理
 
 
    根据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关键。一是明确地方政府职能,合理界定地方财政支出范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地方财政应该“进步”和“撤退”,地方财政资金应逐步退出一般竞争业务领域,增加公共需求的保障。二是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主要是在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减少一般项目支出,增加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支出。三是改革地方财政支出预算制度。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职能范围确定预算支出范围,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延长预算编制时间,细化预算编制项目,加强预算论证;同时,要尝试开展部门预算,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集中管理的做法,将各种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资金使用部门。四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加强采购标准化建设,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标准化运行;改革财政资金支付方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全部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