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我国县乡财政体制的路径选择
发布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次
改革完善我国县乡财政体制的路径选择
关于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县乡财政制度,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权和权力,降低政府水平,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地方税收制度。具体来说,如何解决县乡财政问题,完善县乡财政制度,伴随着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省级县”改革的探索。因此,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改革持不同的观点。
(一)分税制是否应在省级以下政府全面实施?
税收制度改革后,中国基本建立了中央和省之间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也允许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贾康(2005)认为,税收制度改革缺陷的原因是制度缺陷。鉴于此,逐步建立省级以下税收分级财政制度是首要任务,最终实施税收分级制度改革,完善税收分级制度改革计划,减少政府层面和财政层面,建立财权与权力相匹配的财政制度。具体思路是:在适当简化政府层面的前提下,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债权”的原则,自上而下完善分级财政。
刘尚希、邢丽(2006)认为,省级以下财政制度不应一刀切地提倡分税制度,省级以下制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差异来看,税收分配制度主要在中央和省级之间实施,省级以下制度应与税收分配、分享、共享等方式兼容,形成税收分配制度金融体系框架下的双层模式。对此,刘尚希、邢丽从财力、财权、事权出发,将省以下地区分为三类。具体来说,对于农业依赖型地区来说,最重要的是实现财力与事权的匹配。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资源与权力的对称;对于中间类型,即农业依赖与非农业依赖之间的地区,在权力与财政资源对称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财政权力与权力的对称。因此,在这类地区,转移支付和财权划分应同等重要;在非农业依赖地区,最重要的是财权与事权的匹配。由于这类地区税源充足,只需赋予相应的财权即可组织相应的财力,财力与事权对称易于实现。因此,在这类地区,财权划分是最重要的。
(二)“省直管县”改革
省直管县是指省政府直接管理地、县(市)财政,取消地、市管理县(市)财政的职能。省政府直接与地、市、县(市)政府划分权力、支出责任和收入范围,省政府直接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第149页)贾康、白景明(2002)指出,中国地方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主要来自制度缺陷,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制度创新。“省直管县”改革是加快县经济发展、缓解县财政困难的重大创新措施。实现省直管县,首先是像当前省改革试点一样,形成市县行政不同层次,但“财政同级”的局面。省直接管理有条件的县财政,适当下放经济管理权,但仍保持市县的行政领导地位。第二步是将省直管县扩大到全省所有县。最后,市县不再是上下级关系,统一由省直管,重新定位市县的功能。
通过对农业县财政贫困问题的分析,马国贤(2007)认为,应采用以省管县为特色的“五级政府、三级财政”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县在行政上由市领导,县市在财政上属于同一水平,省级财政直接与县级财政相对应。
许多学者质疑“省直管县”改革的成果。赵霞(2007)主张客观看待“省直管县”改革,并非所有县都适合“省直管县”改革。一般来说,在市财政资源薄弱、县财政资源较强的情况下,改革更合适;如果市财政资源较强,有能力帮助县,实施“市管县”可能更好。此外,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考虑关键,否则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结语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学术界在县乡金融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积极探索了改革和完善的对策。但也存在以下不足: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充分,但相对落后于实践。近年来,关于这方面的文献研究较少,如何将理论分析应用于实践是学术界的重大突破;在分析我国县乡金融现状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虽然国情和制度设计不同,但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最后,如何完善县乡金融体系,如何缓解县乡金融困境,没有学者和决策者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作者认为,学术界对分税制度的彻底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的差异应更加客观,各地区应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配套制度改革是关键。